村子征地拆迁,史某将前夫一家告上法庭索要安置房。近日,在中站区法院法官的见证下,双方当事人完成了13万元现金的交付,矛盾在法官耐心调解之下,终于得以化解。
史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2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婚后,原告史某将户口迁移至被告刘某所在村,成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婚姻存续期间,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居住在该村。因家庭琐事,二人于2017年协议离婚,女儿随同女方生活,由女方抚养。后来,原、被告所在村征地拆迁,被告刘父作为户主与拆迁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被拆迁安置人口为原、被告共计9人以及独生子女证共计10个指标,按照安置分配方案,被拆迁人户内人口人均标准安置住房面积为38平米,共分得4套拆迁安置房屋。原本相安无事的两人,随着安置房的分配,却为此引发纠纷。史某向刘某索要其中一套安置房交付给自己和女儿,多次协商无果,遂将前夫一家六口告上法庭。承办法官认真研究案情后认为,虽然双方安置房分配意见截然不同,但存在调解的空间。法官耐心倾听双方的诉求,从法理、情理层面跟当事人做工作。考虑到双方虽已结束婚姻关系,但双方婚内育有一女,还需共同抚养女儿长大。为了缓和双方对立情绪,法官多次同刘某及其父母沟通,对他们释明法律,摆事实、讲道理,在法官的积极努力下,最终促成双方和解。由刘某一次性补偿史某及女儿安置房房款共计13万元,史某及女儿放弃对该房产的所有财产权利。在法官的见证下当场完成交付,双方自此冰释前嫌。 来源: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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