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泪两行。在一起高速交通事故中,赵某家属向常某及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因常某无从业资格证拒绝商业险范围赔偿。中站区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纠纷作出判决。
2019年10月27日,赵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停在行车道内等待通行的常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造成赵某当场死亡。该事故经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处认定:赵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常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家属就赔偿问题与常某及保险公司进行协商无果,无奈将其诉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先赔偿赵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费、交通费、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97412.49元。保险公司主张常某无从业资格证,商业险免赔。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对投保单上的特别约定做出引人注意的提示,且与投保人声明缺乏证明力,故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与被告常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常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因该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故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综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赵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272431.36元。 来源:焦作中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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