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22年6月,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修武分局执法人员对某牛肉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洗衣房产生的废水排放至雨水管网,未按要求抽至污水处理站处理,与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去向不符。 案件查处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之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修武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恢复至排污许可证确定的排污方式、去向,并处罚款9.65万元。 案件启示 作为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应按照条例规定,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各项要求,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履行依法排污的主体责任,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法企业。 作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对企业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并解决排污单位证后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督促排污单位转变观念、主动落实按证排污主体责任,并对排污许可领域相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法条链接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来源:焦作12369环保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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