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腐败”又称“小腐败”,具有“危害行为小”、“危害领域广”、“大众容忍度高”的特点,但实质为一种滥用公权力的行为。“微腐败”具有两个方面的危害:一是损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二是削弱党和政府在基层群众中的公信力,所以莫把“微腐败”当成“小问题”。 俗话说“一颗老鼠屎能坏一锅汤”,我们必须认识到“微腐败”危害的巨大,“微腐败”领域广,形式多,多为社保、扶贫、就业、安居、教育、社会管理、医疗卫生等贴近民生的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表现形式如:“门好进”“脸好看”但“事难办”、“不贪不占,啥也不干”、“廉而不勤,勤而无效”等懒政怠政思想和基层公务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对群众“吃拿卡要”等形式。“微腐败”直接伤害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所以对待“微腐败”一定要做到有责必究。 整治“微腐败”一定要夯实“两个责任”,充分发挥纪委的监督责任和党委的主体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党政领导干部带头,反腐倡廉工作要时时抓、处处抓,对班子成员进行明确和科学的分工,做到各成员有职有责,基层工作重在落实。;同时加强对基层公务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基层公务人员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和权力观,杜绝“法不责微”的心态,祛除侥幸心理,增强对贪腐的免疫力。使其能够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从思想道德上筑牢拒腐防变的底线。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要我们管党治党不放松、正风肃纪不停步、反腐惩恶不手软,就一定能赢得这场输不起也决不能输的斗争!” 所以,只要有惩治要有重典治乱的决心和刮骨疗毒的勇气,就能杜绝“微腐败”,形成风清气正的行风政风,廉洁自律的办事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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