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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一女士因为嫌肉价太贵,在同一家超市购买商品时,先后6次故意把称过的猪肉藏进背包内只结算馒头、水果等其他商品,殊不知她的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近日,解放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这名女士罚金2000元。
据了解,这名女士姓李,今年58岁,家住解放区上白作街道。
至于为啥偷肉?李女士回答说,因为肉价太贵了,想占个小便宜,所以就把肉偷走了。
据李女士供述,今年8月初的一天,她在送孙子上学后,骑着电动车去了我市新华北街一家超市。她在超市内先买了馒头,后买了近一斤的肉,在去收银台结账时,她却故意把称好的肉藏到了随身携带的背包里,然后就拿着馒头结算,并顺利走出了超市。
有了这次经历,李女士的胆子越来越大,多次如法炮制。
李女士最后一次偷肉是在8月中旬,那天还是在这家超市。她先买了两个柠檬,后又称了30多元钱的排骨,然后到收银台结账。这时她像往常一样把称好的排骨放在背包里,只拿柠檬结算。可是她拿着小票准备出门时,却被超市出口的工作人员看出了端倪,当场拦了下来。
李女士说,她先后6次采用同样的手段实施盗窃,盗窃的猪肉后腿肉、前腿肉、排骨、五花肉每次都在1斤左右,共计不到200元。可是她为了省这近200元钱,却付出了2000元的代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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