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拘留+约谈+顶格处罚,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被严查!

[复制链接]
查看: 53107|回复: 0
排名
3072
昨日变化

1498

主题

1478

帖子

3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30208
扫一扫,手机访问本帖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1-4 11: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2月29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在自媒体广泛传播的大唐鲁山县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瑞源风力发电场(以下简称瑞源风力发电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依法进行了严厉查处。

一、基本情况    经现场调查核实,12月27日晚,瑞源风力发电场为庆祝大唐风电项目升压站带电成功,在鲁山县背孜乡井河口村升压站大门前燃放烟花爆竹。共燃放50公分鞭炮4盘,49响“笛音雷”礼炮4个,燃放时长1分5秒。
    当晚所燃放的烟花爆竹系该公司项目经理谢玉峰安排公司员工李辉、张宏强从鲁山县背孜乡葛花园村王鹏彬经营的“八角沟金伟超市”购买,该超市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进一步暗访发现,鲁山县乡镇及农村偏远地方部分小商店、超市仍有存放、销售烟花爆竹现象。
二、处理情况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等有关规定,瑞源风力发电场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属违法行为。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2月30日对鲁山县政府及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鲁山分局、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以及瑞源风力发电场负责人进行公开约谈。

鲁山县公安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大唐鲁山风电项目负责人谢玉峰和项目员工李辉分别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王鹏彬以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行为处以行政拘留10日处罚;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鲁山分局对瑞源风力发电场实施顶格处罚。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支持支持 无感无感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布主题 上个主题 下个主题 快速回复 收藏帖子 返回列表 我要提意见!
© 2022-2023 焦作信息港山阳论坛 版权所有  豫ICP备19003319号-5 豫公网安备豫公网安备 41080202000135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