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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4月27日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起诉书。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3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0月19日14时5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豫HZ77**号小型普通客车经神州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南李万村口时,与在机动车道内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两事故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3年11月12日,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高新交管巡防大队作出事故认定:陈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2018年4月4日,王某某医治无效死亡。2020年4月30日,经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重度颅脑损伤后长期植物生存状态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在事故现场等待。被告人陈某某支付被害人王某某医疗费18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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