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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女子因“草包”被跨市行拘 新华社:岂能“一铐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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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7 14: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贵州省贵阳市的任女士向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反映,她在毕节市兰苑花园小区居住,因在小区业主群质疑业委会不召开业主大会便擅自让新物业公司通过试用期的行为时,不满社区支书刘某的“开不开业主大会,怎么开是业委会的事”的回应,而骂了刘某是“草包支书”。刘某报警后,她被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派出所民**铐到了毕节市,并被行拘3日。在此过程中,警方存在违法传唤、违法使用**、虐待等问题。
  毕节警方直接到贵阳将任女士铐走任女士说,说过“草包支书”之后,她就回到了贵阳的家中。但到了9月中旬,洪山派出所民警打电话传唤她到毕节去,但她认为洪山派出所使用电话传唤不符合公安机关异地传唤的规定。
  因为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需要到异地执行传唤的,办案民警应当持传唤证、办案协作函和人民**,与协作地公安机关联系,在协作地公安机关的协作下进行传唤。
  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到其住处、单位进行询问。因而她要求对方先跟其所在的辖区派出所联系。但过了一个多月后的11月3日,洪山派出所再次跟任女士联系,任女士则要求对方联系她所在辖区的派出所处理。
  当天下午5时左右,她回到家中后,发现门口有人鬼鬼祟祟的,就打电话报了警。等出警民警来到她家向她询问情况时,洪山派出所的民警跟着走了进来,在其未做任何反抗的情况下直接给其戴上了**。随后,任女士被从贵阳带到毕节。途中行车4个小时左右,她口渴要水喝,但遭到了拒绝。
  由其提供的一份《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看到,11月4日,她因2020年9月7日19时15分许,在兰苑花园维权群里发送“看这个草包支书是怎么说的”信息公然侮辱刘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
  骂人“草包”是否涉嫌侮辱?任女士认为,自己被行拘三天很冤枉。因为在此次事件中,她并没有对刘某进行侮辱、辱骂的意向;退一步讲,即便侮辱了,该案也是自诉案件,应该由被侮辱人到法院起诉而非警方直接异地抓人。
  任女士认为,即便她的话构成了侮辱,但根据《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及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诽谤案件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应当由公民个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安机关才能按照公诉程序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在依照公诉程序办理侮辱、诽谤刑事案件时,必须准确把握犯罪构成要件。对于不具备”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一基本要件的,公安机关不得作为公诉案件管辖。她只是在一个刘某并没有加入的群里批评了一句“草包”,而并没有到刘某的单位闹事辱骂等,被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显然不合适。
  任女士还认为,在此次事件中,警方还违反异地传唤规定,并且违法使用警械。她还质疑,刘某丈夫是一位毕节警察,在此案中是否按要求进行了回避。任女士说,就自己被行拘3日一事,一个多月前她已经向毕节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
  1月22日,该大队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他们已经收到任女士的行政复议申请了。
  对此,涉事支书刘某回应,她只是想让任女士道个歉。毕节市警方在相关回复中回应,任女士公然侮辱他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并未受到虐待,用**铐住任女士进行强制传唤是为了防止发生意外。
  毕节警方通报:女子处罚撤销
  媒体评议:骂“草包支书”被跨市铐走,执法越界实属加戏过多
  机械性、选择性套用法条,甚至是“就重不就轻”地适用法条,都是违背立法本义和司法精神的,并且往往会造成灾难性后果。警方执法,同样必须参照传统和惯例,而不是将个别法条泛滥化、绝对化、从重化。一般来说,“骂人”只要不是措辞过分极端、不存在多次重复辱骂、恶意滋扰等,未造成恶劣后果,那么通常都不该作为行政违法案件、刑事犯罪案例处理。否则,若在微信群里只言片语吐槽怼人,都会被拘留,那么势必人人自危、噤若寒蝉了。
  执法部门避免介入民事纠纷,行政处罚谨慎采用刑事手段,怎么强调都不过分。警方跨市铐人行拘一时爽,后续却注定是贻害无穷。公民主体之间捍卫人格权、名誉权是一回事,私权警惕公权的越线侵犯,或许还是更为优先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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