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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突发!某酒店内,焦作郭某某被当场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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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6 09:2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6月14日凌晨2时30分,山阳区法院“执行110”团队端午深夜出击,将长期躲避执行的被执行人郭某某控制。被执行人郭某某当场履行成功结案。
2020年4月,原告宋某某、李某某、原某某、原某与被告郭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经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郭某某支付四原告运费43650元。判决生效后,郭某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宋某某等四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多次敦促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某某既不主动报告财产,也不履行,还将执行干警电话拉黑、逃避执行。由于未查询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山阳区法院依法将郭某某纳为失信被执行人并进行限制高消费,同时将郭某某的身份信息报备至市公安局。
6月13日晚,案件出现了转机,山阳区法院接到公安机关反馈,称发现被执行人郭某某在周口鹿邑县某酒店的身份登记信息。在接到电话后,执行干警立即准备材料驱车4个小时赶到现场。6月14日凌晨2时05分,还在睡梦中的郭某某面对执行干警的“突然”到访,顿时傻了眼。“我以为只要不接电话,名下没有财产,躲在外地你们就拿我没办法了”。经询问后得知,郭某某为躲避执行目前已经在汝州某公司当司机,正逢端午节假日,郭某某陪同老板出差,没成想会因此被法院执行干警找到。
在执行干警主动向郭某某的老板说明来意并将案件来龙去脉向其叙述后,其劝说员工郭某某主动履行义务。执行干警也当场对郭某某逃避、拖延执行的行为进行批评,并向被执行人郭某某释明如若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经过法院执行干警的和郭某某的老板的释法劝说下,郭某某终于意识到违反相关法律的严重后果,对自己逃避执行的行为表示后悔,由于身上所带的钱不够,最终由郭某某的老板代替郭某某将案款一并转至法院账户,该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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