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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焦作市发布关于防范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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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9 17: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焦作市关于防范打击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针对当前严峻复杂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防范控制和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全市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具有以下涉及疫情违法犯罪情形的行为将依法严厉打击。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医疗机构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二、故意隐瞒病史、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与确诊或疑似病人接触史等情况,引起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明知是来自境外及国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帮助其逃避检测、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造成疫情传播的。


三、新冠肺炎确诊病人、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或通过其他方式传播病毒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卫生防疫机构、村(社区)等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措施的;不听劝阻、强行闯卡,故意逃避防疫检测站查验检测的。


五、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利用网络、媒体进行传播,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警情,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七、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感谢广大人民群众对疫情防控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并请积极举报上述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中共焦作市委政法委员会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焦作市人民检察院
焦作市公安局
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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