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0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焦作市解放区,住焦作市解放区**路**家属院**单元 **楼**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9月26日被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于2001年12月28日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20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4月1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4月2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20时许,被害人秦某某与李某甲在焦作市解放区**路**饭店说事。被告人朱某某同李某乙等人到达后,因被害人秦某某与李某甲发生争执,被告人朱某某遂对秦某某进行殴打,后张某某(已判刑)、司某某(已判刑)等人到达现场再次对秦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被害人秦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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