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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出事了!焦作一男子酒后被推倒死亡,其他酒友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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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2 09:4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男子酒后被推倒死亡同饮者是否担责”案作出终审判决。河南焦作45岁男子武某成与友人发生争吵,在朋友调和未果的情况下,被推倒致头部着地死亡。事后,妻子与女儿起诉当晚调和人与同饮者,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2020年4月15日18时许,马某某、常某某、王某、陈某某与武某某等人在焦作市新华南街贾记烩面一起吃饭饮酒。21时许,马某某在送武某某回家途中二人发生争吵且多次相互推搡,在此过程中,马某某将武某某手机摔坏,马某某遂叫二人的朋友常某前来调解,葛某某及杜某也相继到达现场,后杜某先行离去。之后,在焦作市解放区联通公司门口,马某某因摔武某某手机问题再次与武某某发生争吵并互相推搡,在常某及葛某某尽力劝阻的情况下,马某某仍将武某某推倒,致武某某头部着地,后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4月16日死亡。经鉴定,武某某系头部与较大平面的物体(如地面)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审理,焦作解放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刑事判决:马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法院判决:一、马某某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3363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9783.73元、交通费100元、手机损失1350元,总计为134867.73元,扣减已经支付的10000元后,仍应支付124867.73元


焦作中院认为关于同饮者和调和人责任承担问题。本案中,受害人的死亡系因马某某发生争执,马某某过失推倒被害人致其死亡,马某某的侵权行为已经生效刑事判决予以认定并处罚,被害人的死亡后果与本案的饮酒行为并无必要的因果关系。同饮者之间的注意义务,为一般意义上的适当提醒、照顾、通知等,不能无限扩大。在五人共同饮酒后,一致决定由马某某将被害人送回家,三名同饮人已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其三人并不能预料到本案事故的发生,故无法对本案事故进行相应的预判,死者家属要求三名同饮人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不应支持。同理,作为调和人,其调和行为系基于与双方之间的朋友关系而产生的,并不亦对其调和行为进行过多的法律约束,且其二人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死者家属要求同饮人及调和人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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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白金站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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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2-5-13 06:4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酒少喝,喝多了一点好处都没有mobile_fromtype_andro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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