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博爱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精心部署,缜密侦查,通过信息研判、走访摸排等措施快速破获一起非法经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查获香烟400余条,价值5万余元。 (网络配图) 5月初,博爱县烟草专卖局向我局移交案件:我县居民李某华(化名)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以及未经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在博爱县境内收购各类品牌香烟进行销售从中牟利,严重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接到该线索后,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立即开展侦查工作,对其收购行为进行调查,根据烟草专卖局提供的几个乡镇范围和商铺店面进行走访摸排,固定收购证据;通过调取银行交易记录,查清交易行为,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经过近半个月的侦查,基本摸清李某华的收购及销售渠道,遂决定收网。
5月14日,侦查民警通过跟踪追击,在我县一商店内将犯罪嫌疑人李某华抓获归案,并当场查获收购的“芙蓉王”、“利群”等香烟400余条,价值5万余元。经审讯,李某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网络配图)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华被我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