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焦作一女子弄这事被抓!

[复制链接]
查看: 3452|回复: 0
8钻石站友
10151/30000

451

主题

451

帖子

1万

积分

钻石站友

Rank: 8Rank: 8

积分
10151
扫一扫,手机访问本帖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5-24 09:4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博爱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精心部署,缜密侦查,通过信息研判、走访摸排等措施快速破获一起非法经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查获香烟400余条,价值5万余元。

(网络配图)

5月初,博爱县烟草专卖局向我局移交案件:我县居民李某华(化名)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以及未经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在博爱县境内收购各类品牌香烟进行销售从中牟利,严重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接到该线索后,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立即开展侦查工作,对其收购行为进行调查,根据烟草专卖局提供的几个乡镇范围和商铺店面进行走访摸排,固定收购证据;通过调取银行交易记录,查清交易行为,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经过近半个月的侦查,基本摸清李某华的收购及销售渠道,遂决定收网。


5月14日,侦查民警通过跟踪追击,在我县一商店内将犯罪嫌疑人李某华抓获归案,并当场查获收购的“芙蓉王”、“利群”等香烟400余条,价值5万余元。经审讯,李某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网络配图)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华被我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博爱公安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支持支持 无感无感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布主题 上个主题 下个主题 快速回复 收藏帖子 返回列表 我要提意见!
© 2022-2023 焦作信息港山阳论坛 版权所有  豫ICP备19003319号-5 豫公网安备豫公网安备 41080202000135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