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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国兴反腐倡廉专栏》致嘉兴市监察委的公开实名举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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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9 16: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信要求依法查处以下违规违法违纪的问题和相关责任人,追缴违法所得,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宁市国土资源局2007年对海宁市金泰鳖业公 司及许村镇景树村经济合作社等单位作出的海土资罚字(2007)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至今未履行,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被海宁市国土资源局权大于法的党 员领 导干 部当成废纸一样处理,故意徇私舞弊,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 家和人 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多次举报反映该违法违纪问题,至今无一查处,无一人受到追责,要求依法追究海宁市国土资局局 长,党 委书 记陈洲美,执 法科科长徐怛敏等人的法 律责任和刑事责任,

    实名举报,控 告的事实依据如下:

    (1)、海宁市国土资源局2007年依法对非法占地非法占地和建造违 章建筑的海宁市金泰鳖业公 司和景树村经济合作社作出了海土资罚字(2007)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地面的违 章违法建筑及设施,海土资罚字(2007)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后,该地面建筑物属国有资产,违法企业金泰鳖业公 司不再享有该物权,但是违法金泰鳖业公 司从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一直占用着地面建筑物对外出租谋取私利,每年达三百多万元,海宁市国土资源局违法违规违纪在行政处理决定书下发后8年未依法履行责职,多次多年有群众反映举报该违法违规违纪的问题,海宁市国土资源局坐视国有资产流失不管,给国 家和人 民群众造成了几千万的严重损失,违法企业金泰鳖业公 司非法占侵国有资产,十年违法所得几千万元,海宁市国土资源局违法违规违纪问题铁证如山,要求依法追究给国 家和人 民群众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的法 律责任,追缴违法所得,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海宁市国土资源局的海土资罚字[2007]17号行政处罚决定,海宁市许村镇景树村经济合作社、海宁市许村镇景树村 民委 员会、海宁市金泰鳖业有限公 司三单位涉嫌犯非法侵占国有资产罪,海土资罚字[2007]17号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定至今未履行,占地建筑物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后转变为国有资产,海宁市许村镇景树村经济合作社、海宁市许村镇景树村 民委 员会、海宁市金泰鳖业有限公 司三单位不再享有物权,从17号决定书送达第三人之日起,即发生法 律效力。既便该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后,行政机 关未向人 民法 院申请对该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强 制执行,亦不影响该处罚决定内容的有效性,在17号处罚决定生效后的10年时间内海宁市许村镇景树村经济合作社、海宁市许村镇景树村 民委 员会、海宁市金泰鳖业有限公 司三单位非法侵占国有资产几千万,举报,控 告,非法侵占国有资产几千万,严重违法犯罪, 犯罪嫌疑人许金水的违法行为已经涉嫌构成非法侵占国有资产罪立案标准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证据目录附后:

    1、浙江省高级人 民法 院(2016)浙行终167号判 决书,请办案机 关办案人员依法调阅。

    2、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 民法 院(2015)浙嘉行初字第141号判 决书,其中原审原告(被空人许金水)提 供的证据编号为:(1)、(2)、(3)、(4)、(5)、(6)、(7)、(8)、(9)、(10)、(11)、(12)等证据,请办案机 关办案人员依法调阅。

    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 民法 院(2015)浙嘉行初字第141号判 决书,原审被告提 供的相关证据。

    4、海宁市国土资源局(海土资罚字(2007)17号)处罚决定书

    5、海宁市国土资源局信 访答复

    6、浙江省人 民政 府及省监察厅信 访答复

    (2)、海宁市金泰鳖业有限公 司法人许金水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用地:

    事实与理由:

    2005年12月28日,被举报人海宁市许村镇景树村村 民委 员会以及被举报人海宁市许村镇景树经济合作社与被控 告人许金水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将许村镇景树村石马坟周家组25000平方米集体土地非法倒卖给被控 告人许金水用于建造厂房。被控 告人许金水分别于2007年、20О8年、2009年向景树村村 民委 员会、海宁家纺产业基 地投资开发有限公 司、景树村经济合作社缴纳土地征用款200余万元,其中包括向景树村经济合作社缴纳土地征用款1295905元,向海宁家纺产业基 地投资开发有限公 司缴纳70余万元,向景树村村 民委 员会缴纳18万元失地农 民保险费(证据: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 民法 院(2015)浙嘉行初字第141号判 决书、浙江省省监察厅信 访答复等证据可以佐证)。

    自2007年8月份被举报人许金水利 用非法倒卖土地手段,非法侵占景树村25000平方米集体土地,用于建造厂房并出租牟取巨大非法利益。2007年,被控 告人许金水非法占地行为被当地村 民举报,海宁市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并作出“海土资罚字(2007)1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载明:“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7807.8 平 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占地11567平方米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罚款356156元的行政处罚”。由此可以充分证明,被举报人许金水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事实成 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是,海宁市国土资源局并没有将案 件依法移交给司法机 关立案调 查,而只收取被举报人许金水356156元罚款,却没有依法将被举报人许金水非法侵占25000平方米集体土地退给村集体,也没依法将11567平方米非法建筑物进行没收,涉案土地仍旧被被控 告人许金水非法侵占,并且直到2014年8月4日才被许村镇政 府执行强 拆。至此,被举报人许金水非法侵占集体土地和非法侵占国有资产(被依法没收的资产应属于国有资产)长达8年之久,给国 家和人 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 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刑法》第228条、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审理破 坏土地资源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6、造成恶劣影响的。

    据此,被举报人许金水,被举报人海宁市许村镇景树村村 民委 员、被举报人海宁家纺产业基 地投资开发有限公 司、被举报人海宁市许村镇景树经济合作社等有关人员,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集体土地面积达到37.5亩,非法牟利200余万元。不管是非法倒卖土地的面积,还是非法牟利数额都远远超过刑法规定的立案标准,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举报人许金水非法占用土地,在海宁市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后,并作出(海土资罚字(2007)17号)处罚情况下,仍旧目无法纪,仍旧非法侵占集体土地25000平方米,继续非法牟取利益,同时非法侵占被行政机 关依法没收的国有资产长达8年之久,并谋取重大非法利益,给国 家和人 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犯罪行为已经达到并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标准,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被举报人海宁市许村镇景树村村 民委 员会负责人、被举报人海宁市许村镇景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被举报人海宁家纺产业基 地投资开发有限公 司负责人等有关人员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罪,应当依法追究有关直接负责人刑事责任。被举报人许金水不仅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犯罪,还涉嫌非法侵占农用地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举报人许金水、海宁市许村镇景树村村 民委 员会负责人、海宁市许村镇景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等涉嫌犯罪人员行为立案侦 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3)、许村镇人 民政 府的镇长袁杰,主管国土的副镇长沈小明玩忽职守,违规违法违纪给违 章违法非法占用土地(已被行政没收的土地)的特定关系户出具该土地无违规违法的虚假证明文件,签发土地权属证,实名举报:海宁市许村镇人 民政 府原镇长袁杰,海宁市许村镇人 民政 府原副镇长沈小明,海宁家纺产业基 地有限公 司法人严月明。

    海宁市金泰鳖业有限公 司法人许金水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倒卖集体土地、占用耕地,违法从农 民手中取得土地,“以租代征”破 坏耕地,不经批准占用农用地大肆建厂房、车间; 造成耕地大量破 坏,公 众反映强烈,影响社 会稳定、给国 家、人 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案由:玩忽职守、违法批准,“滥用职权”违法出具证明文件,非法占用耕地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事实依据如下:

    依据海宁市国土资源局的海土资罚字[2007]17号行政处罚决定,海宁市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并作出“海土资罚字(2007)1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载明:“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7807.8 平 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占地11567平方米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罚款356156元的行政处罚”。由此可以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许金水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事实成 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是,海宁市国土资源局并没有将案 件依法移交给司法机 关立案调 查,而只收取被控 告人许金水356156元罚款,却没有依法将被控 告人许金水非法侵占25000平方米集体土地退给村集体,也没依法将11567平方米非法建筑物进行没收,涉案土地仍旧被被控 告人许金水非法侵占,并且直到2014年8月4日才被许村镇政 府执行强 拆。至此,犯罪嫌疑人许金水非法侵占集体土地和非法侵占国有资产(被依法没收的资产应属于国有资产)长达8年之久,给国 家和人 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被控 告人袁杰,沈小明,严月明等人,在海宁市国土资源局对许金水和海宁市许村镇景树村村 民委 员以及海宁市许村镇景树经济合作社等人违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滥用职权”违规违法出具证明文件,违法批准,并且放纵犯罪嫌疑人许金水继续侵占40亩集体土地,继续非法侵占已被国 家行政机 关依法没收的国有资产长达8年之久,谋取重大非法利益,给国 家和人 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根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刑法》、《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国 家机 关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 度,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 家机 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 坏,给国 家、集体和人 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危害了国 家机 关的正常活动,构成玩忽职守罪。根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刑法》、《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刑事诉 讼法》、《最高人 民检 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 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关于玩忽职守罪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被控 告人袁杰,沈小明,严月明等人的刑事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被控 告人海宁市许村镇人 民政 府原镇长袁杰,海宁市许村镇人 民政 府原副镇长沈小明,海宁家纺产业基 地有限公 司法人严月明“滥用职权”违规违法出具证明文件,违法批准,非法占用耕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等给国 家和人 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 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刑法》第228条、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审理破 坏土地资源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牟利数额都远远超过刑法规定的立案标准,应当依法追究海宁家纺产业基 地有限公 司法人严月明的刑事责任、应当依法追究海宁市许村镇人 民政 府原镇长袁杰,海宁市许村镇人 民政 府原副镇长沈小明玩忽职守罪、违法批准,“滥用职权”违法出具证明文件,非法占用耕地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等的刑事责任。

    不仅如此,被控 告人海宁市许村镇人 民政 府原镇长袁杰,海宁市许村镇人 民政 府原副镇长沈小明,海宁家纺产业基 地有限公 司法人严月明故意徇私舞弊,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 家和人 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我 国《刑法》第397条第1款规定;第402条规定,以及最高人 民检 察院《关于人 民检 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 查案 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关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 件罪立案标准规定,被控 告人袁杰,沈小明,严月明等有关人员违法行为已经涉嫌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 件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实名举报 人:贺国兴,男,汉 族,系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胜利村人,身 份 证号330419197008092019、联 系电 话13777414607:

    2018年4月20日

    铁证如山的腐 败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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