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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武县这个单位把公家房抵给私人?检察院: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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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30 16:2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修武县检察院成功办理了涉国有财产保护的公益诉讼案和执行监督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60余万元。

    经查:2006年10月,修武县公路段(现修武县公路管路局)为偿还单位借款,与修武县五里源乡某村村民王某签订含抵押担保条款的借款合同,约定:截至2008年5月,修武县公路段将全部偿还王某35万元借款,逾期未能偿还,将把单位征费楼21间房屋所有权及附属土地以抵押担保形式出让给王某。并实际非法将该21间房屋及附属土地交王某占有使用。2008年5月,王某向修武县人民法院起诉公路段,要求公路段履行借款合同约定义务。修武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修民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公路段偿还王某借款35万元。2008年7月,王某向修武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民事调解书,在法院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以征费楼21间房屋抵偿35万元借款的执行和解协议。2008年10月,修武县人民法院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对该案做出结案处理。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房屋价值260余万元。
    修武县公路段违法处理国有资产,修武县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执行结案的案件予以结案处理,均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修武县检察院遂依法向修武县人民法院和修武县公路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修武县人民法院依法恢复(2008)修民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并在以后执行案件时,加强对执行和解协议合法有效性的审查,做到依法结案。建议修武县县公路管理局立即收回征费楼21间房屋,并组织干部职工开展法治教育,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收到检察建议后,修武县人民法院及时撤销了(2008)修法执字第146号执行结案,恢复了(2008)修民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修武县公路管路局当天收回了征费楼21间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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