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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生!焦作一老师教室内对学生多次猥亵,被判五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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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31 17:5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罪犯郭福喜,男,195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武陟县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豫0823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福喜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止。宣判后,罪犯郭福喜于2017年4月27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郭福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生效裁判认定,2016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郭福喜利用在武陟县谢旗营镇蒯村小学当教师之便,多次在教室内有多名学生在教师的情况下,在讲台上利用检查作业之机对学生董某某(案发时7周岁)实施猥亵。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福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郭福喜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和服刑人员的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福喜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福喜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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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31 17:56 | 只看该作者
判得好!牢底坐穿最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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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 09:24 | 只看该作者
判得太轻,应该枪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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