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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体育局因搬迁新址,空出焦作市老体育馆房产,为了更好的利用国有资产,焦作市体育局于2019年10月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开招标,我方经合法程序投标,于2019年10月22日,确认中标,中标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法律规定,焦作市体育局应当与我方签订正式的书面租赁合同,但焦作市体育局却以招标标的在招标前以短期(三个月)租赁给他人,无法收回为由,推脱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
试问:
1.没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是否可以在公开的招标投标市场,进行招标??
2.中标后的书面合同,招标人与投标人是否应当立即签订??
3.既然上述房产进行的公开招标投标说明此房产的产权应当无任何产权纠纷,那么焦作市体育局为何任由他人无故使用上述房产,而不与经正当合法程序中标的我方尽早签订书面合同,此行为导致上述房产的租赁权被严重损害,造成我方重大损失,国有资产白白流失??
焦作市体育局屡次以第三方不搬为由,拖延与我方签订合同,试问:焦作市体育局与第三方存在的利益是什么???为什么第三方能如此强硬对抗焦作市体育局,这其中有什么内幕?
因此望有关部门,及焦作市体育局关切此事,挽回国有资产白白流失问题,与党中央的大众方针保持一致,实际深入践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精神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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