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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博爱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6月7日被博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本案由博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狩猎案,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6月1日(禁猎期内),被告人刘某某携带弹弓、钢珠等工具,在博爱县孝敬镇孝敬村南沁河堤(禁猎区内)使用弹弓非法狩猎山斑鸠一只(已掩埋)。经鉴定,山斑鸠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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