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杜某某,男,1963年出生,住河南省博爱县,无业。因犯流氓罪,于1984年被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窝藏罪,于1994年河南省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被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8月22日被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13日被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0日被判处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8年6月15日减刑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3月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9月2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1年10月27经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执行逮捕。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贩卖毒品罪案,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杜某某为获取利益,从马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再卖出从中赚取差价。2021年9月21日,杜某某以250元的价格从马某某处购买了两包毒品。2021年9月22日13时许,杜某某按照马某某的指示,在河南省博爱县玉祥路中医院对面香天下饭店附近,将该毒品以300元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程某某。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民警当场将二人抓获,并缴获疑似毒品两包、毒资300元。经称重、鉴定:其中一包检出海洛因成份,净重0.11克;另外一包检出咖啡因成份,净重0.14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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