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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多部门联合发布通告:依法惩处违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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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 09: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焦作市人民检察院
焦作市公安局
焦作市司法局

关于依法惩处违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
通告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国内呈现多点散发、局部暴发的态势,我市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外防输入压力持续增大,为有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对在疫情防控中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下列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报备行程信息、接触史
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和隐瞒与确诊、疑似病例或者密接人员密切接触史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的人员,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拒不扫码登记
出入小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时,应当主动扫码登记,经告知拒不扫码登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法使用核酸检测证明、健康码和行程码
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从而骗取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经告知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不配合隔离措施
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居家隔离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配合封控管理
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构成妨碍公务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散布虚假信息和泄露个人隐私
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网络等途径散布涉疫公民个人信息,侵犯隐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规市场经营
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违规开展诊疗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接诊发热病人的,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规销售退烧药品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店等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违规销售退烧药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单位或市场主体不履行疫情防控责任
单位或市场主体拒不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落实扫码亮码、体温检测、无码人员登记、设施清洁消毒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或市场主体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指使、教唆员工违反疫情防控要求,逃避扫码登记、健康信息核查或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其他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
实施其他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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