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8日5时许,修武县公安交警大队接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修武县文化路与体育路交叉口,有一辆电动三轮车被撞,肇事车逃逸,现场遗留疑似肇事车辆牌照,无人员伤亡。 接到指令后,修武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展开调查取证,经大量走访摸排,当日下午17时,民警在某出租屋内,将崔某某当场抓获。 通过调查核实,2022年6月18日5时许,违法人崔某某驾驶一辆小客车沿文化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文化路体育路交叉口左转弯时,由于车速过快,与停在路边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发生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崔某某为逃避法律责任驾车逃离事故现场。调查中民警发现,崔某某还存在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