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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土地登记、发证要在政务大厅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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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土地登记、发证要在政务大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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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9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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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 府、中 共吉林省纪 委、吉林省监察厅严格规定 全省土地登记、发证要在政务大厅办 理 吉林省政 府、中 共吉林省纪 委、省监察厅严格规定:全省土地登记、发证要在政务大厅办 理。 可辽源市公路处土地登记和发证,却不顾省政 府、省纪 委、省监察厅严格规定,2005年公路处领 导刘文俊伙同省国土厅及主管领 导孙英和辽源龙山国土分 局王生等人暗箱操作,对辽源市公路处土地登记和发证应该在政务大厅办 理,而他们却非法在政务大厅外办 理。
吉林省政 府、中 共吉林省纪 委、吉林省监察厅关于政务大厅的六个有关文件:
一、吉政发(2002)28号)《吉林省人 民政 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 民政 府政务大厅建设方案的通知》
二、(吉办发(2002)29号)中 共吉林省纪 委吉林省监察厅关于对行政审批工作中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三、吉政发[2002]37号吉林省人 民政 府关于印发省政 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服 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吉政发{2002}39号吉林省政 府关于在政务大厅集中办 理行政审批公告
五、吉政办发[2003]6号吉林省人 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政 府政务大厅工作的通知
六、吉政办发[2005]14号吉林省人 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纳入省政务大厅部门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通知 但是辽源市公路处土地登记和发证,应该在政务大厅办 理,而2005年辽源市公路处领 导刘文俊伙同省国土厅及主管领 导孙英、辽源龙山国土分 局王生等人却暗箱操作,却完全不顾省政 府、省纪 委、省监察厅严格规定:非法在政务大厅外给辽源市公路处办 理土地登记和发证。
实际辽源市公路处《吉国用{2006}第040200005号土地使用证》和《吉林省政 府印章》就是伪 造而成!辽源市公路处就是用这个非法伪 造的土地证,霸占了我们忠诚村十承包方农 民26、936亩土地17年至今。 而辽源中院(2017)吉04行初12号的行政附带民事裁定对庭审已查明的:
一 辽源公路处土地登记内容与程序违法;
二辽源市公路处土地使用证是个废证这么两个重要违法事实,在行政附带民事裁定中,应该采信而没有采信(有庭审笔录为证)严重的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吉 林省高院(2018)吉行终76号行政裁定,又严重违返法定审理程序:对有新的证据事实和理由的上诉案 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而没有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对原审人 民法 院的判 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应当进行全面审 查,而没有审 查(有高院听证笔录为证)。 所以两级法 院的裁定有失法 律公平和正义,完全是违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 律为准绳”的枉法裁定! 十农 民的要求: 依法追查伪 造省政 府公章和伪 造公路处《吉国用{2006}第040200005号土地使用证》的人;依法追查枉法裁定的法 官;依法返还我们26、936亩承包地并赔偿我们的经济损失! 举 报 人
吉林省土地登记、发证要在政务大厅办 理X 举报代 理人: 王荆山 电 话18743702568、 宗 益 电 话13843778202、
附1、辽源市公路处伪 造的土地证复印件: 1、是国土局标准的土地证复印件。2--3两个土地证复印件是两个法 院复印在辽源市公路处同一个土地证原件上的复印件。
复印件问题有:
一、明显看出两个复印件遮挡的地方不一样;
二、第二个复印件有四个印章,第三个复印件只有一个印章;第二个复印件下角有花;第三个下角没有花;
四、两个复印件一致的地方就是都写有2007年1月16日前办 理查验手续,逾期不办 理查验手续此证自动失去法 律效力;
五、两个复印件根据土地登记规则要求,每个表格都应该按照土地登记卡内容填写,但是除了独用面积写有11857、4平方米之外,其他表格完全是空白;
六、在复印件上终止日期一栏年月日与国土局标准的土地证复印件终止日期明显不一样;
七、国土局标准的土地证复印件写有:国有()第 号,而复印件上多了一个《吉》;
八、复印件上《座落》一栏写的是:辽源市龙山区山湾乡忠诚村,而2006年1月16日山湾乡忠诚村在2003年就已经改名叫寿山镇忠诚村了;
九、两个复印件的一致地方,都是一个作废的土地证和公章都不是省政 府要求的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十农 民坚决要求省国土厅和辽源市公路处交出公路处土地证原件。 吉林省土地登记、发证要在政务大厅办 理
吉林省土地登记、发证要在政务大厅办 理 吉林省土地登记、发证要在政务大厅办 理
附2、辽源市公路处土地登记审批表。 从下面辽源市公路处土地登记审批表复印件可以看出的问题:
一、宗地土地管理机 关一栏只有审 查人签字,单位没有盖公章批准,所以这一栏根本没有法 律效力,那么省市国土部门的签字和盖章都是非法的无效的;
二、省市国土部门栏也都没有按照省政 府要求盖《行政审批专用章》,所以这两个栏也都没有法 律效力;
三、省政 府《发证机 关批准意见》一栏,审 查人没有签字,盖的又是一个没有行政职能的印章,所以省政 府这个栏也没用法 律效力。 总结概况起来可以证明:
一、辽源市公路处土地登记审批表根本没有法 律效力;
二、吉林省政 府根本没有批准辽源市公路处土地登记。但是最后辽源市公路处却得到一个土地使用证。
以上事实完全能证明:
一、辽源市公路处的这个土地使用证是非法伪 造的;
二、土地使用证上的省政 府印章是伪 造的;三、辽源市公路处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吉林省政 府印章也是伪 造的。
十农民强烈要求:省国土厅和辽源市公路处必须依法交出,辽源市公路处土地登记手续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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