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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一卖淫窝点被捣毁!地点竟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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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9 09:2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焦作田某某先后两次介绍容留卖淫

被告人田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溧阳市,住武陟县**街道**家属楼**排。

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6年5月28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焦作某医药超市二楼暗藏卖淫窝点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田某某多次介绍并容留翟某某、郑某某在位于武陟县沁河路与红旗路交叉口东北角**医药超市二楼其租赁的房屋内从事卖淫。


田某某建议被判十个月

被告人田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田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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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白金站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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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0 17:4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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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0-11-9 11:4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屡教不改,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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