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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买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221990********,回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博爱县,住河南省博爱县**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加上原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4日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加上原判盗窃罪、寻衅滋事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因涉嫌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5月13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次日被兴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买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8日21时许,程某甲(已起诉)和被告人买某甲驾驶一辆大货车在兴义市**镇高速公路收费站进站口准备进站时,因系统提示该车超载,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示意程某甲掉头,程某甲心生不满遂对工作人员母某某等人出口辱骂。后程某甲看到被害人丁某某、王某某等人驾驶的车辆准备通过进站口时,程某甲言语威胁工作人员不能放行,并用身体挡住进站口车道内的车辆,后程某甲和买某甲与丁某某、王某某发生争吵,程某甲和买某甲持刀与丁某某、王某某互殴,致丁某某、王某某两人不同程度受伤,经兴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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