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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法院:多次无证驾驶不思悔改,引发重大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法律面前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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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5 10:4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都说“吃一堑、长一智”,驾驶人因交通违法被查处后通常会痛定思痛,认真掂量违法付出的代价,可个别驾驶人偏偏“与众不同”,不思悔改,一犯再犯。日前,一年轻男子因连续多次无证驾驶被查,引发重大事故。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区检察院向解放法院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据了解,2021年某日晚8时许,被告人李某无驾驶资格驾驶小客车经普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电建东院门口人行横道处,将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刘某林撞倒,造成车辆损坏、刘某林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刘某林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21年8月,经焦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X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查,被告人李某,男,32岁,曾多次因无证驾驶被罚。2019年12月,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行政罚款700元;2020年4月,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行政罚款1000元;2020年6月,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行政罚款1000元。
无证驾驶,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而多次无证驾驶被查,还不知悔改,更要从重处罚!
另查明,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的亲友与被害人刘某林自行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被告人李某取得了被害人刘某林的谅解。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的亲友被害人自行达成法官审理认为:民事赔偿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被告人李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曾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多次行政处罚,本次又因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而构成交通肇事,其主观恶性比较恶劣,对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且不适宜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认罪、悔罪,表示认罪认罚,其具有自首情节,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全案情节,依照《刑法》等规定,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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