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深受肥胖困扰的人而言,但凡发现了所谓的能“让人迅速变瘦”的减肥秘诀,便像抓住了一次“蜕变”变美的机会,不管是特殊方法还是减肥药品,只要能“马上瘦”,便顾不上考虑产品是否足够安全、价格是否合理、买渠道是否正规,也不查包装上的生产厂家是否存在,就急忙要亲自试验。消费者“迫切变瘦”的心理,也让不法分子变得有机可乘,一些不良商家为赚快钱,制造销售“一个月立即见效”的减肥药品。消费者殊不知立杆见影的效果可能是掺加有“有毒”的制剂这种“走捷径”的方式让商家赚了昧良心的钱,却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近日,解放法院审理了一起由检查机关提起公诉的关于赵某、闫某、于某、谭某4人通过网络销售“涉毒”减肥药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赵某等四人为牟取利益,在明知其生产、销售的“轻之妍”、“三日倾”中含有有毒、有害的国家禁止添加的**(曾为减肥药,后发现可导致心脑血管病症的发生,中国药监局2010年10月30日叫停在中国大陆生产销售)制剂及原材料,仍予以销售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四名被告人的行为还严重危及到消费者生命安全。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闫某生产、销售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减肥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于某、谭某销售明知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减肥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赵某生产、销售的金额为13万余元,系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且生产、销售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属于其他严重情节,法定刑应为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闫某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系共同犯罪,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闫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谭某目前系怀孕的妇女,根据法律规定,参考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评估意见,对于某、谭某适用缓刑量刑。四名被告违法所得共计169235元。另被告人赵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