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类公证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包括遗嘱继承公证和法定继承公证。若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则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响应焦作市人民政府“减证便民”的政策,我处全面落实证明清单的执行,特提供绿色继承公证,为办事群众开通绿色通道。 绿色继承公证时只要被继承人的其中一位合法继承人提供▲项所需的材料,我处即可先行受理,并根据该合法继承人提供的线索,调取、核实继承类公证○项所需的材料信息,信息核实清楚后,其他合法继承人即可提供▲项所需的材料申请我处受理。 当事人申请继承公证需要提供的材料(▲为必须提供的材料,○为可以由公证处查询、调取的材料):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一般由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 ▲、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存款凭证、股票、公积金证明等; ○、被继承人和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单位或社区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中社区出具的证明需办事处加盖公章; →若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需提供死亡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 →若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需提供死亡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 ▲、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仅限遗嘱继承时提供;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当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 →若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 →若为要求继承的继承人,可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拖其他继承人代为办理。 →若为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则必须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但其可到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该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可由其他继承人带到我处,也可直接邮寄到我处。 →若继承人为胎儿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该保留继承的遗产为金钱类财产时,当事人可申请公证处保管。 →若继承人为失联人无法通知时,应保留其继承份额且指定财产代管人。该保留继承的遗产为金钱类财产时,当事人可申请公证处保管。 电话 0391-3904866 0391-3904966 地址焦作市人民路1969号(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二楼山阳区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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