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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检察院敢拿出我的有罪证据吗?
尊敬的中央第一巡视组领导您们好:
我叫曹俊松,男,汉族,现年38周岁,家住河南省博爱县西关村联盟街66号。
十年前因一个经济纠纷被博爱县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博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多年来我逐级依法申诉,后于2016年申诉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期间2013年焦作市政法委曾组织公检法成立专案组复查过此案,认定错案,有评查报告为证。
2017年焦作市检察院在复查此案时,置之前的评查报告于不顾,在毫无证据证明我有罪的情况下作出有罪认定,枉下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焦检刑申复通(2017)1号,决定不予抗诉。他们避重就轻根本不敢复查案件核心内容即我与厂家的关系也就是本案的性质问题,而是舍本去末的对待问题。事实上从案件侦察到起诉,审判阶段,公检法根本没有掌握我的犯罪证据,即案件的原始资料,卷宗里的证据都是非法炮制的!在2013年焦作市政法委复查时厂方称原始资料被水冲跑了!如果焦作市检察院能出示我有罪的证据即我与厂方有雇佣关系我保证以后息访罢诉,并愿意接受重罚。如果焦作市检察院拿不出我与厂方有雇佣关系的证明,希望上一巡能介入此案,调卷审查,还法律一个公正!
此致
敬礼
申诉人:曹俊松
2018.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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