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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7年解放区拆迁调试区的拆迁户,拆迁完后村里给我签协议,用我的拆房款,协议每月支付给我1分,17年至今分两次(一次5个月的一次3个月 )一共支付我八个月的利息。我多次各种方式要我的利息,村委会领导以没钱为理由就是不给。无奈我在2019年6月29日我以民事诉状起诉到解放区人民法院,2019年11月4日一审姓陈的女庭长,可能是体育学院毕业,判我是民事案件,硬是判我告错了。2020年3月23日二审换了个姓郑的庭长,故构成重复起诉,驳回起诉。2020年5月22日一个姓柳的庭长给我下裁定书说以上裁定是错误的,本案由本院再审。2020年6月17日又换了个姓贾的庭长,开庭说询问了村长,说我的拆迁款村里用了,协议是真的,给过两次利息也是真的。让继续提供有关证据,等待再次开庭。2020年9月9日还是姓贾的庭长,我把我去焦作市中旅银行提取了村委会支付给我利息的证明证据交给了法庭,接下来就是漫长的等待,2020年12月2日我终于等来了判决书。从2019年6月28日到2020年12月2日,17个月啊!一个清楚明了的借贷利息小案件,快赶上中国的世贸谈判了。更可笑的是(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没有见到我向村委会交款票据证据,请问村委会为什么支付我的两次八个月利息,为什么?解放区法院的院长、庭长们你们能拍着良心回答我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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