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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imissyou11 于 2020-12-30 16:36 编辑
河南焦作,猥亵少女的逍遥法外,见义勇为的却被逮捕。原来,和某强行猥亵少女,17岁小王出手相救带少女离开。和某追上去,一拳打在小王脸上,小王被打之下还击了一拳,踢了一脚。小王却以故意伤害罪被逮捕,小王父母还被逼赔钱。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伤者有理,何时能休?少年小王不仅不应受到惩罚,还应当受到表扬。
本案案情非常清楚,民警对于“和某耍流氓且先动手打人”的说法,表示认可。小王已经构成典型的正当防卫,因为其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首先存在不法侵害。本案中,和某耍流氓,猥亵了女孩,小王挺身而出把女孩拉开准备送女孩回家,和某追出来用拳头打了小王。存在不法侵害,也就是和某猥亵女孩以及殴打小王。
其次,该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表面上看和某猥亵女孩已经结束了,但是实际是小王把女孩救走,和某追上来,也就是不法侵害仍在进行中,并没有结束。整个侵害过程是相互衔接、连贯的。
再次,不法侵害不能超过一定限度。小王对和某的殴打,首先是下意识还了对方一拳,和某倒地,小王又往他屁股上踢了一脚。整个过程可以看出,小王没有恶意报复,还击是有节制的。
小王当时对和某的还击,造成和某鼻子粉碎性骨折,导致轻伤。是否就超过必要限度?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能仅看造成的结果,根据正当防卫最新的司法解释: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小王还击的一拳,虽然造成了轻伤,但是基于当时的情况,小王在受到殴打、威胁下,下意识还击,从而摆脱流氓的纠缠。这样的结果属于必要限度。所以小王应当构成正当防卫。而不是故意伤害罪。
不能让见义勇为者流血流汗,还流泪!人心倒了,就扶不起来了!如果对于见义勇为的人过于苛刻,那么敢于见义勇为的人将越来越少。不是不想见义勇为,而是不敢。
我建议相关机关对于本案应当重新审视,给小王予以公正的处理结果,同时,对于和某猥亵行为予以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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