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为高级职称民告官,存在炒作问题吗?————三论河南焦作姚老师事件!

[复制链接]
查看: 33653|回复: 4
4高级站友
205/500
排名
11426
昨日变化

2

主题

1

帖子

205

积分

高级站友

Rank: 4

积分
205
扫一扫,手机访问本帖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4-3 20:3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高级职称民告官,存在炒作问题吗?
                ————三论河南焦作姚老师事件

焦作市教师为高级职称做秋菊似的人物,已经发酵了一段时间了,并且热度一直不减,在各大媒体当中持续讨论。那么,这场官司且不论哪方输赢,就此官司本身是否存在炒作问题呢?

我个人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与网友们分享和交流一下!

首先,这场官司,谁是最大的受益者呢?我认为不是姚老师,也不是山阳区教育局,而是姚老师的代理律师。他非常的聪明,这场官司就是输了,他绝对拥有了知名度和热度了。在山阳区、焦作市甚至是河南省都会说这是民告官案件的律师啊!那么官司如果赢了呢,律师得到的关注度和知名度将会是全国性的!所以,律师绝对是力挺姚老师继续把官司打到底的幕后支持者。

其次,这场官司,谁是第二个受益者呢?就是山阳区的教师们。通过事件的发酵,已经出现相关人员的任免和处理意见了,相信下一步还能有动作。针对这场官司所涉及的核心问题,会有相对应的改变,因为当地政府和教育部门一定不想让这个事件再持续增长热度了。不论是这个改变会是什么样子的,山阳区的教师们一定是受益者,所以他们也是本事件的支持者。

第三,这场官司,还有受益者吗?对,还有网络里的喷子们。他们在整个事件中充当着酵母菌的角色,通过他们的喷、炒等动作,让姚老师、学校和教育局都骑虎难下了,事态的发展不是他们能立马能控制住的。喷子们过了口舌之瘾,享受了看热闹的快感,自己还赚了流量,何乐而不为呢?

我从发第一篇微头条的时候,就对姚老师提出建议,希望她反思一下自己,能从她哪里停下来,让事件的热度减下来,为解决问题提供时间和空间。因为我知道,这个事件中,最受伤害的就是姚老师,也是值得同情的人。把自己置于一个对立面,将会让自己遍体鳞伤,身心俱疲的!

本事件的各方应该不要互相伤害了,坐下来商讨一个解决办法,可以参考其他省市在本事件中职称问题的先进经验,最终把问题解决了就行了。很多地方的职称评定方案都有可取之处,相对于当地教师群体还是比较认可的!

作为事件的受益者,我们也要让热度减下来,配合各方来解决这个事件,最终让本事件能够圆满成功地解决,尽量出现让人满意的结果!

原文截图:

点评

最近论坛严重不公,基本发的都是反姚的帖子,支持姚的回复都很难发出来,那还讨论个啥?你们说啥就是啥,你们开心就好!  发表于 2021-4-4 08:36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支持支持3 无感无感
7白金站友
4555/10000
排名
3072
昨日变化

7

主题

73

帖子

4555

积分

白金站友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4555
沙发
发表于 2021-4-4 08:55 | 只看该作者
很佩服姚老师的勇气,因为当有人以删视频为条件承诺第二年绝对提供高级指标的时候,姚老师拒绝的已不仅仅是一个诱惑了。从某种意义而言她不再是为自己而战,而是为一个阶层在发声!虽然有广大网友和良知媒体人的支持,强大的压力最终还是要自己面对的!挑战世俗,挑战权威,挑战官僚主义,直面官本位思想,这是多少人苟延残喘多少年想做而不敢做的事情!这是两个阶层的激烈碰撞,因为有了网络而出现了很多不确定性,结局到底如何我们拭目以待!那些扒狗和居心叵测的御用文人,还是淡出网民视野比较好,因为这些嘴脸着实让人恶心!
danlee1983
7白金站友
8154/10000
排名
3627
昨日变化

64

主题

347

帖子

8154

积分

白金站友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8154
板凳
发表于 2021-4-4 11:07 | 只看该作者
我也感觉到山阳论坛发的基本上都是倒姚的帖子,并且还好多都是新人贴,难道他们是专门注册新用户来倒姚的吗?
排名
158
昨日变化

1

主题

114

帖子

1万

积分

版主

山阳杂谈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11577
QQ
地板
发表于 2021-4-4 11:4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有第二个受益者就够了
友情提示:山阳杂谈QQ群47812816,欢迎加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布主题 上个主题 下个主题 快速回复 收藏帖子 返回列表 我要提意见!
© 2022-2023 焦作信息港山阳论坛 版权所有  豫ICP备19003319号-5 豫公网安备豫公网安备 41080202000135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