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出新规 饭店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 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推行无纸化办公
…… 办法将于3月1日起开始施行 ↓ ↓ ↓ 河南省垃圾分类标准、处理方式、 监督管理等均有所变化!
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是一件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民生小事”,也是影响社会绿色发展的大事。近日,《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将于2022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办法》从规划和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与分类处理、社会参与等各环节进行了详细规范。
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数量和布局、地域范围、城市生活垃圾构成等因素,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目标,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确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鼓励相邻地区统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促进跨区域共建共享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循环利用园区。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阻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正常运行。
餐饮服务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
如何实现垃圾源头管理? 《办法》提出,依法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产生。 鼓励商品生产者以文字、图案等方式,增加便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的设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采取多种方式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利用。 邮政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督促执行快递业绿色包装国家标准,快递、电子商务等企业应当主动提供和使用绿色包装,引导消费者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促进快递包装物减量化和再利用。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旅馆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推行绿色办公,优先采购、使用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推行无纸化办公。
主管部门要统一规范垃圾收集容器的图文标识、颜色
如何对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办法》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统一规范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等垃圾收集容器的图文标识、颜色等。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鼓励通过示范宣传、树立典型、通报表扬等方式,引导单位和个人正确投放城市生活垃圾。 同时,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主体承担的责任。
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要配备符合要求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人员和车辆
《办法》明确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管理制度,组织对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预约或者定期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收集、运输单位要配备符合要求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人员,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有明显的标识; 按时分类收集城市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理场所,不得混装混运,不得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 转运站应当密闭存放、转运城市生活垃圾; 建立管理台账,记录城市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定期向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报送信息。
处理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接收和分类处理生活垃圾; 建立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 配备污染物治理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及时处理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开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检测等信息。
《办法》明确提出,禁止单位和个人将厨余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的,最高罚5万元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如何处罚? 《办法》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破坏、阻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正常运行的,由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妨碍、阻挠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正常开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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