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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焦作!真相大白!“被害人变成了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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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0 15:2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21年1月11日,寒冬天气,因邻近过年,街道上行人步履不停,路两旁的红灯笼和行人脸上的笑容交相映衬,到处都洋溢着过年的喜悦。

而正在这一天,沁阳市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来了一对兄妹。二人一进大厅便哭着对接待人员说:“父亲死得太冤枉,我们一直以为是他自己开车出事,被货物砸死的,现在却有人告诉我们不是他开的车,开车的另有其人……”接待人员认真听取兄妹二人的陈述,仔细询问其中的详情,了解到这是一起涉及交通肇事案件的立案监督线索,便立即通知普通犯罪检察部门的检察官进行接访。


经查,2020年5月5 日,夏某军叫上信访人的父亲丁某团驾驶一辆无号牌农用三轮车去山西拉槽钢回沁阳。当天下午17时30分许,载满槽钢的农用三轮车行驶至沁阳市某地拐弯下坡处时,发生单方翻车事故,丁某团当场被槽钢砸死,夏某军受伤,农用三轮车损坏。出事后,夏某军拨打120急救电话,未拨打110报警电话,通过他人通知了丁某团家人,其也因为腿部受伤随急救车去往医院治疗,丁某团的女婿到达现场后报警。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对这起事故进行了调查。在调查中,公安机关多次询问夏某军在事故发生时是否是其在驾驶三轮车,夏某军予以否认。在这起事故中,一同前去拉槽钢的只有夏某军、丁某团二人,夏某军一直否认自己是驾驶人,丁某团已经死亡,现场也没有监控设备,发生事故时三轮车的驾驶人究竟是谁,无法得到查证。

鉴于这样的情况,公安机关以二人交通行为方式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用充分的证据证实此次交通事故中无号牌农用三轮车的驾驶员究竟是谁,从而使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事故责任无法判定,最终向双方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建议双方当事人就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丁某团家属仍然对事故的鉴定存在疑虑,于是就事故证明申请复核,但上级公安机关却维持了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无奈之下,丁某团家属开始与夏某军进行民事调解。夏某军因是临时雇用丁某团,愿意赔偿丁某团家属30万元,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但夏某军在支付14万元赔偿款,外出务工后便没有再支付剩余款项,致使丁某团家属得不到后续赔偿。

一家人因父亲的离世悲痛不已,又没有别的办法,只得在丁某团离世的痛苦与等待夏某军后续赔偿的煎熬下度日。然而时隔半年,张某国的出现让这场事故又峰回路转,真相随着对张某国这一突破口的深入调查逐渐浮出水面。

张某国与夏某军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但张某国因二人生意上发生的一些纠纷而对夏某军心生怨恨,就向被害人丁某团的儿子丁某刚提供了事故刚发生后夏某军手机联系张某国的通话录音,通话录音显示夏某军系肇事农用三轮车的驾驶人,而张某国也间接教唆夏某军谎称丁某团系驾驶人。

丁某刚和妹妹丁某交向公安机关反映此事,公安机关仍以证据不足没有立案。经过咨询,丁某刚、丁某交带着一线希望来到检察机关寻求帮助,申请立案监督,希望为已经去世的父亲洗清冤屈,让悲伤度日的母亲得到一些宽慰。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了案件线索后,了解丁某刚陈述的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后,决定调取公安机关初查卷宗,通知张某国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询问,提取通话录音。对证据进一步固定后,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机关询问张某国后回复,张某国提供不了原始通话录音,夏某军是肇事司机只是张某国个人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夏某军在外地打工,待询问过夏某军获取证据后再决定是否立案。

案件到此又进入了死胡同。没有刑事立案,无法强制夏某军到案;而采取通知的方法,夏某军又迟迟不到;没有夏某军的陈述,则无法出具事故认定书;没有事故认定书,就不能立案。这个困境如何破解,被害人丁某团家属的权益怎样才能得到保障?回想丁某刚等人期盼的眼神,承办检察官彻夜难眠……

为对案件进行更全面的调查,承办检察官再次深入案发地点进行勘查,发现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是个下坡路,周围没有任何监控设备。承办检察官在公安机关初查时调取的事故地点前段1.85 公里处卡口监控视频发现,在当时的路段上夏某军为驾驶员。通过该监控视频分析认为:第一,接近下坡路时临时换人驾驶不符合常理;第二,丁某团被翻倒的农用三轮车滑出的槽钢砸死,夏某军只是腿部受了点伤的状态,更符合监控视频中夏某军驾驶农用三轮车,丁某团在车斗槽钢上坐的状态;第三,张某国在公安机关陈述并未否认夏某军不是驾驶人;第四,事故认定书属于书证类别,其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交通规则、生活常识还需要检察官审查,而夏某军造成的单方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毫无异议。

还原案件真相,还被害人一个公道,需要检察官的法律智慧和责任担当。2021年3月10日,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对夏某军立案侦查。立案监督过程中,夏某军又主动赔偿了丁某团家属3.5万元。夏某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而张某国却出尔反尔,不愿配合调查。面对张某国如此藐视法律、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检察机关岂能放纵?夏某军的指认、通话录音中完全一致的声音,坚定了检察机关再次监督的决心。2021年7月20日,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对张某国立案侦查。最终,经过检察官耐心释法说理,面对无懈可击的证据,二人认罪认罚

2021年8月18日,交通肇事后逃避法律惩处一年之久的夏某军被一审法院判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与丁某团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48.5万元,丁某团家属的权益得到了保障。收到判决书后,丁某刚将判决书在丁某团坟前大声宣读,告慰逝者。2021年10月15日,自作聪明、教唆夏某军诬陷丁某团为肇事司机的张某国,被一审法院判决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夏某军、张某国均未上诉。

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检察官的追求极致使一个“被害人变成了嫌疑人”的交通事故真相大白,让意图侥幸逃脱法律制裁的夏某军、张某国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必须对人民负责,想民之所想,系民之所系,感民之所感。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将牢记“我将无我,不负人民”的嘱托,锚定“争先进,创一流”工作目标,不断锤炼自身能力素养,提高人民的信赖感与满意度,成为群众身边靠得住的法律监督机关。


来源:焦作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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