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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至2018年期间 李某作为某小区主体工程工地 负责门岗、工地进料、施工安全等 工作的工作人员 以装修的商户 不从其处购买水泥、沙等装修原材料 不能进场装修为由 威胁、强迫装修商户 从其处购买高于市场价的装修原材料 并从中非法获利 据李某当庭供述 其违法所得2万元左右 解放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李某以威胁手段强卖商品 情节特别严重 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 李某当庭自愿如实 供述自己的罪行 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愿意接受处罚 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李某的家属能够 代为退缴其违法所得 主动预缴纳罚金 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判处李某有期徒刑 三年二个月 并处罚金2万元 退缴的违法所得 2万元予以没收 商品交易 应当遵循自愿与公平原则 强买强卖 违背了市场交易原则 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 侵害了消费者 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以暴力、威胁手段 强行交易 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 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 或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等 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切莫因“贪小利”而“获大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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