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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栗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111967********,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住**市市委家属院**院**号楼**单元1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焦作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经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1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受贿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2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栗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88万元、美元2万元,其中退还43万元。
(一)收受郎某某、马某某现金321万元
2005年至2011年,被告人栗某甲在担任**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常务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市银莎大酒店实际控制人郎某某、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在获取荣誉称号、返还土地出让金及承揽工程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共计收受郎某某、马某某所送现金321万元。
1.2005年,郎某某为获得**市“有中国特色优秀社会主义建设者”荣誉称号,向被告人栗某甲提出请托,在栗某甲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万元。在栗某甲的帮助下,郎某某于同年获得该荣誉称号。
2.2010年上半年,郎某某、马某某为感谢被告人栗某甲在**星空会所土地出让方面提供的帮助,在**市北工业集聚区管委会附近送给栗某甲现金50万元。
3.2010年下半年,郎某某、马某某为感谢被告人栗某甲在原**铝业有限公司残存资产处置项目上提供的帮助,在栗某甲办公室送其现金150万元。
4.2011年左右,郎某某、马某某借被告人栗某甲女儿栗某乙赴新西兰留学之机,在**市银莎大酒店后院停车场送给栗某甲现金20万元。
5.2011年下半年,郎某某为感谢被告人栗某甲在**工业集聚区中小企业综合服务中心工程项目上提供的帮助,在**工业集聚区中小企业创业综合服务中心附近送给栗某甲现金100万元。
(二)收受李某甲现金240万元、美元2万元
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栗某甲在担任**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常务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河南**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该公司董事长李某甲在职务推荐、土地出让、提供货款、反担保等方面提供帮助。2008年至2012年,栗某甲共计收受李某甲所送现金240万元、美元2万元。
1.2008年8月左右,李某甲为感谢被告人栗某甲在2007年**市工商联主席候选人推荐上提供的帮助,借栗某甲赴德国学习之机,在栗某甲办公室送其美元2万元。
2.2010年2月左右,李某甲借祝贺被告人栗某甲担任**市常务副市长之机,在**公司西万厂区送给栗某甲现金20万元。
3.2011年春节前,李某甲为感谢被告人栗某甲在**公司收购原**市**铝业有限公司厂房土地方面提供的帮助,在栗某甲办公室送其现金50万元。
4.2012年春节前,李某甲为感谢被告人栗某甲在返还原**市**铝业有限公司土地出让金方面提供的帮助,在**公司西万厂区送给栗某甲现金100万元。
5.2012年下半年,李某甲为感谢被告人栗某甲协调**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借款,在**市委西边路口栗某甲的车上送其现金40万元。
6.2012年冬,李某甲为感谢被告人栗某甲协调**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反担保,在**市财政局门口栗某甲的车上送其现金30万元。
(三)收受秦某某现金35万元
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栗某甲在担任**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常务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市**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秦某某在**市**街道办事处**村新农村结社项目上提供帮助。2014年4月左右,栗某甲在**村收受秦某某所送现金35万元。2014年6月,**市政府原副市长石某某被调查后,栗某甲因担心涉案的秦某某将其受贿事实供出,于2014年6月左右退还秦某某18万元。
(四)收受尚某某现金25万元
2005年至2012年,被告人栗某甲在担任**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常务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市**区某建筑施工队负责人尚某某在承揽工程、结算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共计收受尚某某所送现金25万元。
1.2005年,尚某某为感谢被告人栗某甲在**市**酒精实业有限公司**厂区围墙结社工程承包上提供的帮助,在原**市**铝业有限公司老办公楼内送其现金3万元。
2.2011年春节前后,尚某某为感谢被告人栗某甲在**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二层楼工程承包上提供的帮助,在栗某甲的办公室送其现金4万元。
3.2013年底,尚某某为取得被告人栗某甲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工程款结算上提供的帮助,在栗某甲的办公室送其现金5万元。
4.2013年底,尚某某为取得栗某甲在**市2012年补充耕地储备及**镇乡镇土地复垦项目工程款结算上提供 的帮助,在栗某甲的办公室送其现金5万元。
5.2013年底,尚某某为感谢被告人栗某甲在**市**廉租房工程承包上提供的帮助,在栗某甲的办公室送其现金8万元。
(五)收受拜某某现金20万元
2014年3月,被告人栗某甲作为时任**市常务副市长,代表**市人民政府与河南省**型材有限公司签订年产10万吨新型节能高档铝型材项目投资协议书,为获取栗某甲对该项目建设的支持,**型材公司董事长拜某某在**市“彩虹柱”附近送给栗某甲现金20万元。2014年6月,**市政府原副市长石某某被调查后,栗某甲因担心涉案的拜某某将其受贿事实供出,于2014年6月左右将该20万元退还。
(六)通过郎某某收受任某甲现金12万元
2013年8月左右,被告人栗某甲利用担任**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的职务上的便利,接收郎某某的请托,为**市**局运管所任某甲之子任某乙办理**市**局人事聘用手续提供帮助,在**市**大酒店通过郎某某收受任某乙现金12万元。2013年10月,经栗某甲批准,任某乙被**市**局聘用。
(七)收受毕某某现金10万元
2011年1月,被告人栗某甲作为时任**市常务副市长、**市**工业规划区管委会主任,代表**市人民政府与河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年产3000吨间苯二甲酸-5-磺酸钠项目投资协议,为获取栗某甲对该项目建设的支持,河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毕某某在**市**大酒店送给栗某甲现金10万元。
(八)收受毛某某现金10万元
2013年9月,被告人栗某甲利用担任**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的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时任**市**镇党委副书记毛某某的请托,为毛某某职务提拔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毛某某所送现金10万元。当月,毛某某被任命为**市**局局长。
(九)收受张某某现金5万元
2009年,被告人栗某甲利用担任**市委常委的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市**乡党委副书记张某某职务提拔提供帮助。2010年1月,张某某被任命为**市**主席,为表示感谢,张某某在栗某甲办公室送其现金5万元。
(十)收受李某乙现金5万元
2011年,被告人栗某甲利用担任**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的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时任**市**局局长李某乙的请托,为其外甥关键办理**市**事务管理局人事聘用关系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乙所送现金5万元。2013年10月,经栗某甲批准,关键被**市**事务管理局聘用。
(十一)收受党某某现金5万元
2014年3月左右,河南**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党某某为取得被告人栗某甲在**市**小区政府回购安置房款拨付等方面的帮助,在栗某甲办公室送其现金5万元。2014年6月,**市政府原副市长石某某被调查后,栗某甲因担心涉案的党某某将其受贿事实供出,于2015年左右将该5万元退还。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栗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栗某甲五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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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爱民,男,汉族,1967年7月出生,河南博爱人,本科学历,1990年10月入党,1987年7月参加工作。
2019年5月,据河南焦作市纪委监委消息:焦作市政府副秘书长栗爱民(正县级)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主动投案,正接受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1987.07—2004.08 焦作市委机要局科员、科长,市委办公室主任科员、副科长(正科级),市委统战部办公室主任、调查研究科科长;
2004.08—2010.02 沁阳市委常委、统战部长;
2010.02—2015.05 沁阳市委常委、副市长(2012.04正县级);
2015.05 焦作市政府副秘书长。
2019.05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接受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含法制办、信息中心)、财政局、统计局、审计局、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办、国税局、地税局、市投资集团公司、市诚信担保公司。联系人大、政协、人武部、老干部和驻沁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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