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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欠我一万元租赁费,有欠条写明半年还清过期一年多不还,无奈我起诉到解放法院。经法官半年多调解无果,后三次开庭判我合同差一个月我又租给别人了。这一点我需要说明的是:我和他签合同第五条明明写着“无辜拖欠租赁款超过15日”我就有权收回房屋。他都快拖欠一年了我就不可以另外租给他人吗?你不会经营关门了房租就不用给了吗?当时是让你一次付清的,你好说歹说我同意你打了一万块钱欠条 ,现在你耍懒皮不给。某法官你不看合同判案,你对得起肩膀上的天平吗?你对得起你胸前的国徽吗?你晚上睡得着吗?解放区法院民庭办案,一个非常简单明了的小案件,开了三次庭,使用简易程序,还不允许上诉,明明是冤假错案,我该去那部门讨要公道。请名人指点一下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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