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2017年“电代煤”“气代煤”专项补贴资金发放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28日
焦作市2017年“电代煤”“气代煤”专项补贴资金发放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电代煤”“气代煤”工作开展,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政企联动、市场运作”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范围 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农村,登记在册不再使用散煤的居民户。 二、发放标准 (一)采暖期(当年11月15日零时至次年3月15日零时)内,以每月20立方米用气量为基数,月用气量超过20立方米(不含20立方米)的“气代煤”在册取暖用户,给予1元/立方米的气价补贴,每户最高补贴1000立方米。超过补贴定额的部分,由用户自行承担。 (二)采暖期(当年11月15日零时至次年3月15日零时)内,以每月80千瓦时用电量为基数,月用电量超过80千瓦时(不含80千瓦时)的“电代煤”在册取暖用户,给予0.4元/千瓦时的电价补贴,每户最高补贴2500千瓦时。超过补贴定额的部分,由用户自行承担。 (三)登记在册的取暖用户,每户只可享受“气代煤”或“电代煤”中的一项财政补贴。在补贴资金发放过程中,若国务院、省政府新出台的相关补贴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国务院、省政府新出台政策执行。 三、发放流程 “电代煤”“气代煤”专项补贴资金的发放,按照“入户调查、四方确认、组织改造、结算补贴”流程实施。 (一)入户调查。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散煤用户进行入户调查,掌握使用散煤的居民户数、厨炊、采暖使用燃料等情况,并逐户填写统计调查表。 (二)四方确认。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根据入户调查情况,按照市政府下达的“电代煤”“气代煤”任务户数,组织本辖区散煤用户填写“电代煤”“气代煤”用户登记表和禁用散煤承诺书,经村(社区)、乡镇(街道)、供电公司或燃气公司三方审核后,在登记表上签字盖章确认。申请“电代煤”“气代煤”登记的居民户,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登记,逾期不再受理。 (三)组织改造。经居民户、村(社区)、乡镇(街道)、供电公司或燃气公司四方确认的“电代煤”“气代煤”用户登记表,由相关县(市)区进行汇总、登记造册,由供电公司或燃气公司加快实施入户改造,确保安全供暖。 (四)结算补贴。1.对登记在册的“电代煤”“气代煤”采暖用户,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在验收确认的基础上,将本辖区内应享受补贴资金的电力、燃气用户详细信息(包括用户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电表号、气表号、联系电话等)统计汇总后,向供电公司和燃气公司提供。由供电公司和燃气公司进行运行补贴相关基础数据的核查统计,对照各县(市)区提供的汇总单,对相关用户采暖期内超出基数用量的用电量、用气量进行核查统计,并协助做好运行补贴的核算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根据供电公司和燃气公司提供的“电代煤”“气代煤”用户运行补贴核算汇总清单,按照补贴资金拨付细则据实拨付。具体补贴资金拨付细则将另行制定。2.采暖期内,如发现“电代煤”“气代煤”在册采暖用户违反承诺使用燃煤的,该户将不再享受财政补贴政策;累计发现1—5户使用燃煤的,给予用户所在县(市)区财政扣款20万元的处罚;累计发现6—10户使用燃煤的,给予用户所在县(市)区财政扣款40万元的处罚;累计发现10户以上使用燃煤的,给予用户所在县(市)区财政扣款80万元的处罚。具体扣款处罚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执行。 四、加强资金监管 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在“电代煤”“气代煤”工作完成后,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辖区内“电代煤”“气代煤”的用户资格、数量和补贴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验收,并及时将自查情况上报市散烧办备案。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加强对专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市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违规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或通过其他方式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五、附则 (一)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请问有关部门,这个补贴工作什么时候落实到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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