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公安局举报废旧金属回收、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二手电动车交易、废旧电瓶 回收违法犯罪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打击违法犯罪,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积极性,切实增强公安机关维护稳定、打击犯罪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焦作市公安局关于违法犯罪有奖举报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辖区内从事废旧金属回收、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二手电动车交易、废旧电瓶回收行业且使用微警务平台的业主及从业人员,凡发现以下违法犯罪行为,应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
(一)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物品的。
(二)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第三条 上述举报经查证属实,侦破案件或为破案起主要作用的,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 一般刑事案件,起重要帮助作用的,奖励200元~500元;起直接作用的,奖励500元~800元。
(二) 危害较大并在本地区有一定影响或县(市)级公安机关挂牌侦办的刑事案件,起重要帮助作用的,奖励800元~1000元;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000元~3000元。
(三) 危害较大并在本地区有一定影响或市级公安机关挂牌侦办的刑事案件,起重要帮助作用的,奖励3000元~5000元;起直接作用的,奖励5000元~10000元。
(四) 危害极大、影响极其恶劣并由公安部或公安厅挂牌侦办的刑事案件,起重要帮助作用的,奖励10000元~15000元;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5000元~30000元。
(五)对两人以上(含两人)同时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在规定的金额内平均分配;举报不同时的对先举报者给予奖励。举报时间在同一天内的,视为同时举报。对举报时间在后的举报,如果提供的线索或证据更为重要的,按标准予以奖励。本办法有重复奖励的,只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
(六)直接作用是指公民提供、举报的具体线索,使公安机关迅速获取直接证据,侦破案件;重要帮助作用是指公民提供、举报的相关线索,使公安机关获取相关旁证,经进一步工作,侦破案件。
第四条 废旧金属回收、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二手电动车交易、废旧电瓶回收行业且使用微警务平台的业主及从业人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公安机关举报:
(一) 使用公安机关公布的举报电话或信函方式举报。
(二) 直接到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三) 委托他人举报,并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第五条 本市各级公安机关及时对上述举报予以受理,并根据案件性质转属地派出所或责任部门进行查办。
第六条 经查证举报线索属实的,由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或案件承办部门按程序申请奖金,并在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兑现奖金。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采取直接或委托他人的方式领取奖金。委托他人领取的,须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在30日内领取的,期限自障碍消除后连续计算。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对举报人的情况严格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故意或过失泄密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对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为骗取钱财或出于其他原由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惩处。
第十条 我市辖区内废旧金属回收、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二手电动车交易、废旧电瓶回收行业使用微警务平台的业主及从业人员,如从事、参与以下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从严处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物品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焦作市公安局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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