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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断肠人 于 2018-6-19 12:58 编辑
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建审判楼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文件存在猫腻
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在2018年6月11日对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建审判楼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文件进行了标前公示,此项目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建审判楼建设项目共2.8万平方米。该招标文件存在以下问题:
一、招标文件中供应商资格要求:2、投标人需提供近三年(2015年1月1日起)三个管理面积分别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其中至少有一个管理面积达到25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需提供项目合同原件。
请问:2.8万平方米的办公楼项目为什么要求”三个10万平方米住宅小区(办公楼)业绩,还要求至少有一个管理面积达到25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而不是2.8万以上办公楼项目。两个10万,一个25万,不免让人想到量身定做的嫌疑。
二、此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企业业绩分:单个合同年服务费用在180万元(含)以上的得20分;150万元(含)-180万元(不含)得15分;120万元(含)-150万元(不含)得10分;90万元(含)-120万元(不含)得5分;小于90万元(不含)的不得分。(在标书中提供合同复印件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投标时必须携带合同原件和中标通知书原件,无原件不得分。)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虽然合同金额的限定不是直接对企业规模的限定,但由于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直接相关,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有关供应商特定金额合同业绩条件的设置,实质是对中小企业营业收入的限制,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财政部门一直在强调招标文件不得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但有关部门还在排斥潜在的供应商,这其中有什么猫腻不得而知,希望有关部门给广大的供应商一个公正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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