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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从中国检察网获悉:焦作市原盐业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胡伟因贪污、受贿被提起公诉,其利用职务之便多次贪污公款73.7万元,多次收受博爱、温县、孟州等地方官员贿赂49.6万元,被以贪污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贪污、受贿细节曝光......
贪 污 罪
2007年12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胡伟利用担任焦作市**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以逢年过节送礼需要钱款为由,指使本单位**科科长张某甲多次虚开**产品运输**套取公款共计160.99万元,被告人胡伟将其中的73.7万元非法占为已有。
受 贿 罪
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胡伟利用担任焦作市**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9.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1.2004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前以及2007年至2012年每年中秋节前,被告人胡伟先后多次收受博爱县**局局长高某甲现金共计11.2万元,为其日常工作给予照顾。
2009年年底,被告人胡伟以自己购买车辆为名收受高某甲现金2万元,为其日常工作给予照顾。
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胡伟接受高某甲的请托,利用职权将高某甲的女儿高某乙安排到焦作市**局工作,为此收受高某甲现金1万元。
2.2003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胡伟先后多次收受温县**局原局长郭某某现金共计5.7万元,为其日常工作给予照顾。
2002年左右,被告人胡伟接受郭某某请托,利用职权将郭某某朋友的女儿范某某安排到焦作市**局工作,为此收受郭某某现金2万元。
3.2004年至2005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胡伟二次收受孟州市**局原局长李某甲现金共计2万元,为其日常工作等方面给予照顾和帮助。
4.2010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前以及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胡伟先后多次收受孟州市**局局长汤某某现金共计2.6万元,为其日常工作给予照顾。
2010年左右,被告人胡伟接受汤某某的请托,利用职权将汤某某同学的儿子崔某某安排到孟州市**局工作,为此收受汤某某现金1万元。
5.2007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胡伟先后多次收受修武县**局局长闫某甲现金共计1.8万元,为其日常工作给予照顾。
2009年年底,被告人胡伟以自己购买车辆为名收受闫某甲现金2万元,为其日常工作给予照顾。
2006年左右,被告人胡伟接受闫某甲的请托,利用职权将闫某甲的妹妹闫某乙安排到焦作市**局工作,为此收受闫某甲现金1万元。
6.2010年4月,焦作市**局任命徐某某为沁阳市**局副局长,被告人胡伟为此于2011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前二次收受徐某某现金共计1.5万元。
7.2013年4月,焦作市**局任命薛某某为温县**局局长,被告人胡伟为此于2013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二次收受薛某某现金共计1万元。
8.2014年年初,被告人胡伟同意了焦作市**局原职工张某乙请长假的要求,为此收受张某乙现金0.5万元。
9.2003年中秋节前,被告人胡伟收受焦作市**公司原**处副处长成某某现金2万元,为该公司承揽焦作市**局西仓库路面施工项目提供帮助。
10.2002年至2009年每年春节前、2012年春节前以及2017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胡伟先后多次收受**有限责任公司原销售部经理付某某、原副总经理张某丙、总会计师耿某某等人现金共计9.5万元,为该公司在焦作市**局的货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
11.2004年至2006年每年春节前以及2008年、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胡伟多次收受河南省平顶山**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厂)原厂长刘某某、副总经理左某某等人现金共计1.9万元,为该厂在焦作市**局的货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
12.2010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胡伟三次收受河南省**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刘某某现金共计0.9万元,为该公司向焦作市**局推广销售**等方面提供帮助。
胡伟被焦作市公安局逮捕
胡伟因涉嫌违纪违法问题,于2018年7月15日被焦作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犯有贪污罪、受贿罪,于2018年9月30日经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2018年9月30日由焦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伟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8年10月18日由焦作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先后于2018年10月19日、2018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胡伟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被告人胡伟在被焦作市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主动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其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胡伟向焦作市监察委员会退款26.95万元,其家属向本院退款96.35万元。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伟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胡伟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真诚悔罪、积极退还涉案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伟如实供述其涉嫌贪污的犯罪事实的同时,主动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其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贪污罪系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受贿罪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胡伟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建议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胡伟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三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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