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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和社会各界人士;我系焦作市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鑫公司),今天,我公司怀着无比悲愤以及迫切的心情反映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领导违法乱纪,违规办证,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一、相关案件的基本事实2009年,我公司开发位于焦作市解放区工农西路的红太阳公寓项目,总占地约20亩,其中一块2.75亩属于焦作市中原公司松生维修队(以下简称松生维修队),鑫鑫公司多次派人和松生维修队洽谈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由于对方漫天要价,鑫鑫公司决定放弃。同时动工建设了红太阳公寓的二号楼,松生维修队多次派人阻挠开工,并且宣称不买我们的土地就不要想动工,后经焦作市中原实业公司领导和110民警曾多次调解无果,由于规划局控规将松生维修队的土地控制在内,迫于无奈,鑫鑫公司同意了对方的霸王条款(协议书由松生维修队起草,鑫鑫公司一个字都不允许改动)鑫鑫公司于2012年9月6日与松生维修队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鑫鑫公司并在2012年9月29日前向松生维修队支付了全部土地转让款324万元,鑫鑫公司已全面履行了协议义务,按协议第五条中约定松生维修队应在收到土地出让款后的15日内即2012年10月14日前协助鑫鑫公司完成土地过户手续。待我们双方去焦作市土地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时,焦作市土地交易中心依据权利人主体不明和未缴纳土地出让金为由不予受理登记申请,也就是说松生维修队未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过户义务,因为松生维修队从未在工商局注册,也就不可能提供出营业执照,也就是说松生维修队根本就不存在。二、相关人员的违法基本情况 经过我公司多方了解,掌握了一些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领导基本的违法事实。1997年5月,松生维修队的张松生拿了7万元的现金交给了焦作市解放区国土资源局,5月20日,解放区国土资源局给松生维修队出具了6万元的补办手续费的收据。1998年12月24日,焦作市人民政府给焦作市中原实业公司松生维修队出具了焦政土字(1998)262号土地管理文件,同日焦作国土资源局和焦作市中原实业公司松生维修队签订了焦地让合(1998)字第01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土地出让价款为54800元,但焦作市解放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收款收据却是60000元,该费用的用途却是:补办手续费。1999年2月2日,焦作市解放区国土资源局通知松生维修队的张松生带2万元现金去解放区国土资源局领取土地证,颁发的土地证号:焦国用(1999)字第04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期,焦作市解放区财政将收取的60000元补办手续费返还给焦作市中原实业公司下属的劳动服务公司,焦作市解放区国土资源局派人将此笔款项取走,用途不得而知。综上情况所述,我们不仅要问,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在给松生维修队办理土地证时是否审核了松生维修队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是否审核了松生维修队未在工商局注册,办理土地证需松生维修队在多个表格上加盖印章。那么,松生维修队在多个表格上加盖的印章是从何而来,无疑是伪造印章。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焦作市国土资源局)个别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规、违法的办理土地证,造成国家利益受损,也造成我公司一千多万元的巨大经济损失,难道不应受到法律追究吗?令人难以置信的是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焦作市国土资源局)于2020年12月将松生维修队的土地使用证变更到张松生名下,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相关证件仍在我公司保存、并且我公司也于2020年12月24通日书面通知现任该局主管不动产登记的副局长的情况下不顾法律规定,仍然将案涉土地证进行违法变更。并且该局的李副局长还称:就算是违法办证也与现在的领导无关,就算是违法变更也是局党组研究决定的,和我个人没有任何关系,处理任何人也处理不到我。作为一个行政机关、党和国家的领导干部在处理违法办证时不仅没有认识和及时纠正错误,反而推脱责任错上加错,不作为、乱作为,严重损害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为了使我公司尽快走出困境、避免经济损失继续加大,恳请各位领导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和有关部门的重视,以便有关职能部门介入彻查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办证人员,撤销违法办理的焦国用(1999)第04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变更后的相关证件。同时,因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违法办理土地证给我公司造成的重大损失,予以补偿。发帖人:焦作市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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