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苑某某,男,1968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021968********,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焦作市解放区。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30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2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吸毒多次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21年10月1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1月15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1年10月3日晚上,被告人苑某某在焦作市解放区新华街民族幼儿园附近胡同内用200元现金从贩毒人员程某某(未到案)处购买一包毒品,后将该毒品以3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许某某,苑某某从中获利100元,该毒品重约0.2克。
2、2021年10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苑某某在焦作市解放区新华街民族幼儿园附近胡同内用200元现金从贩毒人员程某某处购买一包毒品,在焦作市解放区工业路中州菜市场南门口将该包毒品以3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崔某某,该毒品重约0.2克。
2021年10月11日苑某某被抓获时,从其身上搜出6包红色塑料袋包装的物品,经鉴定,3包物品内检出**、**成分。2021年10月11日许某某经公安机关现场尿检呈吗啡阳性。2021年11月22日崔某某经公安机关现场毛发检测呈吗啡阳性。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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