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农发行原行长许诺项目换高息
左手借钱右手放贷套利520万元
农发行一正处级分行行长以职权做背书,以投资为幌子收取他人高额投资回报,月息高达10%,在2010年至2014年的时间里存在收受他人现金、授意贷款企业支付自己装修款、进行无息借贷等受贿行为。
该案的涉案人员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焦作市分行原行长成冬梅,正处级,因涉嫌受贿罪于2015年7月31日被监视居住,8月27日被刑事拘留,8月27日被刑事拘留,9月11日被逮捕。2017年12月29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左手借钱右手放贷套利520万元
2011年下半年,成冬梅与崔某相识,成冬梅先后为崔某丈夫开办的嘉和联创投资公司租赁其银行办公楼和崔某弟弟开办的温县永坤实业公司贷款1000万元提供帮助。并在嘉和联创投资公司投资200万元,月息2分6厘 ,至案发时,该笔款项本息双方已结清。
随后,崔某为了从成冬梅手上拿下承揽焦作市农业发展银行家属楼、旧办公楼的开发工程,给成冬梅送给成冬梅女装、化妆品、首饰等贵重物品。
2012年5、6月份,成冬梅以与崔某合伙投资为名,自己出资1000万元,并要求崔某每月支付其100万元收益。对于1000万元,其中绝大多数则来自于成冬梅向贷款关联企业索要的无息贷款。
2012年6月19日成冬梅要求贷款企业焦作市海华纺织有限公司董事长曹俊海借给自己650万元,并让曹俊海将650万元转给了崔某的出纳,直至该款归还,成冬梅都未向曹俊海给过借款利息。
2012年6月21日,成冬梅让河南天香面业的总经理李强给崔某的出纳转款345.086万元。成冬梅又支付崔某现金5万元。
崔某在证词中表示,成冬梅前期出资的200万已于2014年年度还清,并按每月5.4万的利息进行了支付。2012年5、6月成冬梅出资的1000万元,要求其每月赚100万元,崔某表示,为了得到成冬梅许诺的工程项目,就答应了她的要求。崔某收到1000万元后,成冬梅要求其在26个月内支付600万元的收益,前三个月崔某按时支付给成冬梅每月100万元的利息,但后来崔某发现成冬梅许诺的工程项目一直无法兑现,因此延缓了对成冬梅的利息支付,但在成冬梅的一再催促和要求下于2013年8月,支付给成冬梅520万收益,并将1000万元本金归还给了成冬梅。
崔某表示,自己和成冬梅之间不存在投资合作的关系,自己做的就是吸收公众存款对外投资的担保公司生意,成冬梅也是完全知晓这件事的,自己正常经营对外给予的最高利息为1分5。也就是说,成冬梅获取的利息远远高于正常范围。
法院认为,成冬梅收受的520万元理财利息中,收受超出正常理财产品的收益部分的225.53万元被认定为受贿罪。
贷款企业、下属员工频频送礼
除此之外,成冬梅还收受相关贷款企业负责人曹俊海等7人所送财物共计34.7万元。同时,成冬梅对于下属行领导为了升迁、KPI考核等所送之礼来则不拒,收受各县支行张某、王某等8人财物计18.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在案发前,成冬梅退还了行贿人海化纺织曹俊海12万元、斯美特财务经理赵某2万元、好友轮胎董事长王立旗2.2万元、鑫合公司总经理李某2万、鹏宇农资总经理薛长岭3万、博爱鑫顺总经理陈利平2万,计13.2万元。退还行贿人王某2万元、宋某1.5万元、徐某1万元、张某2万元、魏某2万元,计8.5万元。2016年12月1日成冬梅家属主动退还赃款6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成冬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曹俊海等15人财物共计73.6万元,收受崔某222.55万元,共计299.1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成冬梅上诉后,二审河南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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