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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日10时28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大江牌无号电动三轮车附载两名乘客经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处向南左转弯时,与经**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此的吴某某驾驶的双鹿牌无号电动三轮车附载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吴某某、董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刘某某于2019年9月6日11时15分经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焦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焦南交警大队于2019年9月29日做出焦公交焦南认字[2019]第4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董某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解放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死亡,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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