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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天分享这起案例堪称关于教师职称问题最奇葩的官司,这场官司有3个特点:一是打的时间长,从2011年到现在打了10年了,当事人都退休了官司还没结束;二是打的规格高,三次省高院、两次最高法,屡败屡战;三是打的花样多,夫妻分别起诉,共同起诉,起诉学校侵犯人格权,起诉区教育局、区政府行政不作为,申请学校信息公开,学校未公开然后再发起新一轮行政不作为诉讼。至于官司的起因,其实和焦作姚老师的案子非常类似,都是因为职称的积分问题。
一、案情背景
袁某(女)、姜某(男)系夫妻,二人原为广州某中学在职教师,具有高级职称。2011年,该中学按照区教育局部署制定了《广州市XX中学岗位聘用实施方案》,根据方案拟聘姜某为专业技术六级岗,拟聘袁某为专业技术七级岗。
问题就出在这里,袁某、姜某的诉求是聘为专业技术五级岗(这里简单说明下,五级岗相当于正处,六级岗相当于副处,七级岗相当于正科,级别不同,收入也不同),但是根据学校的方案,他们的积分只能聘为六级岗、七级岗。
袁某和姜某认为,学校的积分方案只考虑近5年的获奖情况,且对教龄积分设置了上限,这种积分方案有利于年轻教师和学校行政管理人员,不利于他们这样有多年教龄的老教师,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夫妻二人拒绝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并开始了旷日持久的诉讼。
二、诉讼历程
1、投诉、申诉。这起诉讼持续时间非常长,袁某夫妻二人最早是2011年开始向区政府投诉,要求纠正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聘用中的违规、失当行为,撤销对学校岗位聘用审核表的违规审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然后到了2012年,开始书面申诉,要求正式调查,并给予答复,然后区政府并未给予答复。
2、第一次起诉。2013年,因区政府未对袁某夫妇的申诉给予答复,二人以区政府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到这里为止,这个案子和焦作姚老师的案子几乎一模一样)。
和焦作姚老师的案子不同的是,2013年10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袁某夫妇胜诉,要求区政府自判决下达的30日内,对袁某夫妇的申诉给予书面答复。
3、第2—N次起诉。区政府按照法院判决给了书面答复,认为学校职称聘用没问题,夫妇二人不服,然后这起案子就开始了各种各样的花式套路。因为太过复杂,在此不详细赘述,只简单说一下打官司的5条线,这5条线齐头并进,每一条线都有一审、二审、再审,过程之复杂实难想象:
第一条线:袁某(女)起诉区政府不作为,一直起诉到省高院,省高院驳回起诉,然后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于2016年被最高法驳回。
第二条线:姜某(男)起诉区政府不作为,一直起诉到省高院,省高院驳回起诉,然后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于2018年被最高法驳回。
第三条线:姜某(男)起诉学校侵犯人格权,因为学校在谈判协商过程中对姜某录像,经过市中院、省高院审理,省高院于2014年驳回姜某上诉,认为录像未侵犯姜某人格尊严。
第四条线:袁某(女)申请该学校信息公开,因学校认为申请事项不属于公开事项,就未公开,然后袁某就向区教育局申诉,向区政府申诉,然后再次以不作为为由,向法院起诉区政府,于2015年被市中院驳回起诉。
第五条线:2016年学校再次聘任岗位,袁某姜某夫妻因2011年未签合同,且他们不愿补签合同,无法参加再次聘任,他们以该事项为由,再次开始了申诉,并向铁路法院起诉区政府行政不作为,铁路中级法院2020年二审判定,驳回二人起诉。
……待续
三、最高法对这个问题怎么看
这个案子可以说是两次到了最高法,最高法的判决结果和理由也基本一致,都是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在这里把判决要点分享给大家:
1、本案中,《广州市XX中学岗位设置聘用实施方案》经过学校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并经白云区教育局备案、同意,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原告申诉中提出的区教育局和区人社局授权XX中学自定条件聘用教师违法,区政府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2、对于教师本人专业素养及能力的评判标准及其合理性问题,不属于行政机关申诉处理的范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
3、对申诉中对相关违法问题的举报,区政府作出的答复与原告没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可不予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四、最高法判决对我们的启示
下面我结合最高法的判决要点,对焦作姚老师的案子做个推测,如果姚老师的案子到了最高法,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结果?
1、焦作十七中的职称积分办法,经过学校教职工大会审议同意,所以哪怕是区政府、区教育局对姚老师的申诉不予采纳,也完全不存在问题。
2、关于积分办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区教育局和区政府可以不予理会,因为这不属于申诉处理的范畴,这属于学校自身事务。
3、申诉中举报学校违纪违法,不论区教育局、区政府怎么答复,法院都不理会,因为这不属于法院的审查范围。
五、总结
教师职称问题非常很普遍,我最近反复看类似案子,教师因为职称的评审、聘用等起诉教育部门、政府机关甚至教育部的,没有一万也有八千,但是几乎没有一个有好结果,因为司法程序遇到职称问题,不会介入那么深。
看来看去,我认为对于职称问题,司法只关心一点:你向教育部门、政府申诉,他们处理没有?如果他们没处理,法院就判决他们处理;如果他们处理了,那就没有违反教师法第39条的规定,就不违法,至于处理的是否公正合理,法院不管。
所以,我认为姚老师没有一点胜算,不知道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原文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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