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下午,在大张·惠利佳马村店购买了95克/包的康师傅经典鲜虾鱼板五连包方便面,货架上的条码标价是10.9元,但结算时发现小票上是以12.5元结账的。随后返回卖场,在现场拍照并确认了该款商品的价格为10.9元。便拿着小票和商品来到服务台投诉,服务台的工作人员表示:“退款就行了。”随后,就将该商品作了退货退款处理。不过大张·惠利佳这样处理真的合适吗?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呢?
市消协工作人员回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