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关于朱新萍与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焦作市山阳区中星街道办事处一案,最终确认被告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2019年12月19日拆除原告朱新萍房屋的行为违法....
朱新萍与山阳区人民政府、山阳区中星街道办事处一案
裁判文书网发布
原告朱新萍诉称 原告为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李河村秦庄村民,在该村建有2层423平方米房屋。2019年11月26日,被告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作出针对原告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单价921元每平方米的价格,作出针对原告房屋的征收补偿决定。原告不同意该补偿标准。2019年12月3日,山阳区人民政府又下发《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要求原告三日内腾空房屋,否则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9年12月19日,在没有签订任何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二被告在城管、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公然对原告的房屋实施了强拆,被告的强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在党中央和国家号召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国务院多次下令禁止行政强拆的情况下,被告作为政府机关,知法犯法、顶风作案的强拆行为让人无法理解。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原告的房屋灭失,也造成了原告房屋内的物品损失,同时也给原告精神上造成沉重打击,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朱新萍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确认被告强行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房屋征收决定书一份。证明原告具有合法的房屋。证据2、催告书一张。证明被告主体资格。证据3、照片2张。证明被告实施了强拆。证据4、强拆视频光盘一张。证明被告实施了强拆。 被告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辩称
对朱新萍的主体资格无意见,朱新萍的房屋属于棚改项目范围内,区政府也经过了前期的测绘调查、方案公告评估以及补偿决定的公告,送达和拆除前的催告,属于正常的拆除,不属于违法强拆。 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证据1、《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全省2018年第二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的通知》豫保安居办[2017]53号;证据2、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卷宗;证据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对2018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山政(2018)9号;证据4、《山阳区2018年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方案》;证据5、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张贴的照片一页;证据6、山阳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指挥部《会议纪要》(2018)1号文。证明:李河村所在区域已列入河南省2018年第二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区政府对李河村改造项目作出了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并在改造区域张贴公布。为有效推进改造项目,经区政府研究决定,选择货币补偿的金额由补偿方案的2100元/平米提高至2600元/平米。第二组证据:城改李河(一期)协议统计表。证明:改造项目区域内共363户,按补偿方案已签订协议的359户,补偿方案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第三组证据:证据1、《成交通知书》;证据2、《关于选定河南鑫睿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李河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通知》、《评估机构基本信息表》及报价单。证明:选定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和评估机构。第四组证据:证据1、《焦作市山阳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山征中补第0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送达回执和送达影像;证据2、《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执。证明:向朱新萍送达补偿决定、估价报告及催告书情况。第五组证据:影像资料。证明:拆除前的房屋状况。 被告焦作市山阳区中星街道办事处辩称
同意被告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的答辩意见。其作为山阳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在李河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中不是征收补偿的主体和决定机关。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中星街道办事处为推进项目的顺利进行,依法协助区政府作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委托评估机构对所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等工作。该项目征收补偿程序合法,补偿价格确定合理有依据,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不应得到支持。其他意见同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答辩意见。
经庭审质证
一、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质证称,对证据1、2、3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据3的照片的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了强制拆除,也不能证明拆除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对证据4视频的真实性无意见,也不能证明我们强制拆除,在拆除前进行了公告、催告,作出了相应的补偿决定,也依法进行了评估。被告焦作市山阳区中星街道办事处质证称,同意山阳区政府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原告朱新萍系焦作市山阳区中星街道办事处李河村居民,在李河村秦庄有宅院,并建有房屋(编号D2)。 2017年12月12日,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豫保安居办〔2017〕53号《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全省2018年第二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的通知》,河南省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表中包含焦作市山阳区李河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 2018年7月20日,被告山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下发山政〔2018〕9号《焦作市山阳区关于对2018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载明:房屋征收范围: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内的墙北村、中星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李河村(一期)、太行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山阳实业公司(牛庄村)范围内的房屋及附着物;房屋征收主体为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焦作市中星街道办事处等。 2018年7月19日,被告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下发山政文〔2018〕57号《山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阳区2018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原告朱新萍的房屋在上述房屋征收决定的范围内。 2019年11月28日,被告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作出山征中补第0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征收人为朱新萍。 2019年12月3日,被告山阳区政府针对朱新萍作出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 2019年12月19日,朱新萍的房屋被被告焦作市山阳区中星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
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2019年12月19日拆除原告朱新萍房屋的行为违法;
二、裁定驳回原告朱新萍对焦作市山阳区中星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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