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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焦作坠楼身亡,另4人均获刑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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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6 09:4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小伙陈某经“朋友”牵线到山西大同“相亲”,不幸掉入传销窝点,失去自由,最终在逃离时不幸坠楼身亡。近日,解放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依法严惩了4名传销人员。


(网络图片)

      2017年4月,陈某通过微信认识了被告人曾某。2017年5月21日,曾某以帮助陈某找女朋友为名,将陈某骗至山西大同,并带入传销窝点。陈某拒绝加入该传销组织。为达到让陈某加入的目的,该传销组织人员采取扣留手机、不让陈某单独外出等手段,限制其人身自由。其中,作为传销组织管理人员的被告人刘某为防止陈某逃跑,安排被告人钱某对陈某的吃饭、睡觉、上厕所等所有活动进行贴身监控。

      2017年5月30日,该传销组织租车从山西大同来到焦作,被告人杨某主动睡在客厅,并反锁客厅门,防止陈某逃跑。次日7时多,陈某趁监管松懈,翻窗逃跑,结果被发现。由于紧张害怕,陈某失足坠落身亡。


(网络图片)

      解放区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9个月;被告人钱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曾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4名被告人认为一审量刑过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4名被告人以发展他人加入传销组织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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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6 12:09 | 只看该作者
作为传销组织管理人员的被告人刘某为防止陈某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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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6 20:37 | 只看该作者
传销组织应该严打。应该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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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7 15:04 | 只看该作者
心里素质太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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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8 21:55 | 只看该作者
应该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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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3 10:05 | 只看该作者
解放区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9个月;被告人钱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曾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4名被告人认为一审量刑过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4名被告人以发展他人加入传销组织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太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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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6 14:4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判的不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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