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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解放事故科交警、行政复议的队长严重不作为失职,这就叫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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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城市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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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1 19:2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说白了,交警同志啥都懂,天天事故车辆调查,这是他们的专业,一看都知道咋调查。人家就不想给你查,就像人家说的这是小事,简直就在浪费警力!人家业务水平高,处事能力更高,基本就是吃完被告吃原告的主!说白了就是缺少监督及违纪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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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2 00:1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去纪委举报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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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2 12:2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省公安厅总机:0371-65991155 省公安厅信访处:0371-65882231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0371-65882461 省公安厅禁毒总队:0371-65882906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0371-65882301 省公安厅高速总队:0371-68208110 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0371-65882435 河南省公安厅督察总队:12389 省公安厅消防总队:0371- 6592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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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6-12 15:2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中国的国情总是把人往无赖的方向推,不管对不对好像要叫的够大声才有人听。投诉才管,不投诉就不管,投诉了不跟进催也不管,执法部门没有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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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2 20:31 | 只看该作者
我建议楼主给河南交通广播电台主持人南方打个热线把这件事情在广播上说说,主持人南方是河南交通形象大使,为人正义,她可以帮你把这件事情反馈给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并且是有反馈的,你可以试试。0371960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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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6-12 22:4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红都佛跳墙 发表于 2018-6-12 20:31
我建议楼主给河南交通广播电台主持人南方打个热线把这件事情在广播上说说,主持人南方是河南交通形象大使, ...

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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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6-12 23:0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红都佛跳墙 发表于 2018-6-12 20:31
我建议楼主给河南交通广播电台主持人南方打个热线把这件事情在广播上说说,主持人南方是河南交通形象大使, ...

焦作市人民政府、焦作市长、焦作公安交警督察队、焦作市公安纪检委都来看看,这就是权大于法吗?

焦作教科书版,大杨树交通肇事逃逸,感谢焦作解放事故了交警付出了巨大的贡献,亵渎了中国道路交通法律的威严和神圣,并公开包庇袒护交通肇事逃逸人,以最轻的处罚了肇事逃逸者,以最高分罚款了1900元,却不拘留不吊销不扣分,不降级,不赔钱,感谢解放交警又为焦作培养了一个老赖,也为后来人示范了处理的范本,相关部门也视而不见、腐败不作为姿态有悖交警形象,抹煞焦作的文明进步……

不了解详情的,请关注大杨树肇事逃逸案件的来龙去脉,公开走前门,为何不严查也不纠正,此人何背景?何等权力?!

扫黑除恶,树立和谐秩序交通,从小做起,从违法违纪抓起,从交通肇事逃逸严惩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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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3 16:02 | 只看该作者
感觉只在焦作地方性的媒体上说这事形成的影响力很小,还是建议向上一级主管部门、上一级媒体寻求帮助吧
满堂花醉三千客,一剑光寒十四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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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6-13 16:0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三戒傲贪嗔 发表于 2018-6-13 16:02
感觉只在焦作地方性的媒体上说这事形成的影响力很小,还是建议向上一级主管部门、上一级媒体寻求帮助吧 ...


行政处罚重。按照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第2款规定,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机,不论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刑事责任重。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此外,法律还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使伤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员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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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3 23:1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要追究交警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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