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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去焦作市仲裁委】
8月6日,我们去焦作市劳动大厦仲裁委递交仲裁申请书。
焦作市仲裁委说不能受理,因为在官网上查不到焦作市津阳化工厂企业信息,前几天就有个津阳化工厂职工的委托律师也来了,因为查不到企业信息,又把申请书拿走了。
我说在今年6月底我还在国家工商企业官网上查到并有截图。如果一个大活人因为网上查不到身份信息,那就代表这个人不存在?
他们说现在就是查不到,所以不能受理。
我说就算官网查不到,可是津阳化工厂现在还是存在的,厂址、厂长、留守人员都在,我说我可以现在给他们打个电话开免提,你们现场调查一下。
他们说他们没有这个权利。
最后说让我们去山阳区仲裁委。(我们去了山阳区仲裁,不受理,我们又回到焦作市仲裁委)没办法,焦作市仲裁委说让我资料准备齐全送过去。
【第二次去焦作市仲裁委】
8月16日,我们把准备了半年的厚厚的一叠资料给焦作市仲裁委送过去,他们还是那个理由不受理,我说这么多资料都证明厂子的存在,为什么还不能受理?他们后来拿着资料出去请示了不知道哪个领导,回来后让我们把申请书放下。我当时很高兴,以为事情有了转机。
【第三次去焦作市仲裁委】
8月20日,焦作市仲裁委打来电话,说让去一趟,我说是不是受理了?她说你来了就知道了。于是我慌慌张张跑去,他们让我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上签字,理由是“已超出仲裁时效,不予受理。”
我问仲裁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她说从应当知道权益受到侵害的那天开始算。
我说我是从今年3月份知道并开始维权的,怎么超过时效了?
她说不是从“你知道”那天开始算,而是从“你应当知道”的那天开始算,也就是你们厂里放假的那天开始。
回到家我百度了一下: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即负有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同于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向劳动者履行的一般性合同义务。追索社会保险费的期限,不属于普通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的适用范围。
要求补办社保手续、补缴社保费是没有时效限制的。因为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缴纳社保费是其法定的义务,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办理社保手续、缴纳社保费违反的是国家强制性规定,不适用时效制度;同时,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办理社保手续、缴纳社保费不仅侵害了职工个人的利益,同时也侵害了国家的利益,因为所缴纳的社保费用一部分进入职工个人帐户,还有一部分作为国家财产进入国家的社保基金,而对侵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的追诉是不受时效限制的。另外,如果说要受一年的时效限制,那么是否每过一年就要提起一次劳动争议仲裁呢?是否是最多只能支持一年以内的社保请求呢?显然这样是荒唐的。再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劳动者退休后,因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而发生的争议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可见因社保而发生的争议不受时效限制。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疑问:
焦作市仲裁委那位办公人员说:仲裁时效期不是从“你知道”那天开始算,而是从“你应当知道”的那天开始算,也就是你们厂里放假的那天开始。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法律赋予了人民两个可能,一个是“知道”,一个是“应当知道”,为什么到她嘴里就单项题,必须是“应当知道”?
法律太深奥了,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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